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狗未拴绳使路人受惊摔残,狗主人被判赔近21万
作者:侯佳青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5日

近日,六旬老太经过商业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宠物犬见有人靠近,站起来朝老太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见小狗没拴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致残。后老太以养狗者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致自己受伤为由提出索赔。而养狗者则提出,宠物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老太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双方诉至法院。

此案一出,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那么,宠物小狗起身躲让行人,老太因怕狗惊慌摔残索赔能否获得支持?广东省江门市两级法院通过审理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也给广大的宠物饲养者敲响一记警钟。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太许秀芬于2017年11月15日对其损伤进行了伤残及后续治疗的司法鉴定。11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许秀芬的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许秀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而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当庭播放了这段监控视频。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辩论。
狗的饲养者徐琳则辩称:

许秀芬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许秀芬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
责任承担,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且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据此,判决徐琳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

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也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改判徐琳赔偿209775.03元。
律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