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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给未成年人多一次倾听
作者:侯佳青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28日
20114622时许,被害人李某因喝多酒,将身体倚靠在正在营业的某比萨店的玻璃门上,在店长出面劝其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闻讯赶来的该店店员共5人对被害人面部进行殴打,致其两枚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本案被告人张某是参与人之一,当日被抓获。后公诉机关以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至法院。
    张某系19939月出生,原住山东省单县,小学文化,后来到大连在该比萨店打工。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经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张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马上投入案件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到大连市某区法院阅卷、复印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向主审法官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随后在律师事务所约见张某的父亲,了解其以往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赔偿、是否联系好辖区派出所承担对其监督、教育工作。次日又约见了已取保候审的张某,征求其是否同意由我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并详细了解案件各阶段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问题;之后将阅卷中复印的讯问笔录和约见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法律规定,拟定辩护提纲。
2011118法院如期开庭,经征得张某的同意,法庭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列举了十几项证人证言及书证,我当庭提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法定从轻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亲属积极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基于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法院邀请了社会调查人员在庭前对张某的成长环境、家庭成员结构、个人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异地走访。经调查得知张某长期生活于单亲家庭,父母离异使幼年的他缺少父母的关爱,家庭的贫困又使他没有受到完整的义务教育。社会调查人员在法庭上发表了调查研究结果,说明缺少家庭温暖的孩子在走向社会后其心理和行为上易出现偏差,这对未成年人观念的形成和对行为后果的理解,不仅影响到未成年人本人和其家庭,更影响到社会。法庭又请公诉机关及辩护律师和法定代理人发表寄语。我肯定了张某能悔罪伏法、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同时提请法庭注意张某心智未健全,行为具有盲从性的特点,强调对其判处刑罚,对于将来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对待社会的态度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定代理人也检讨了自己对孩子关心不够,对伤害他人的结果深表歉意,并表示今后会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公诉机关办理本案的检察长也发表了希望其能改过自新、走上一条健康光明之路的期望,并同时将该案件审理的庭审录像作为本年度检察长办案课件。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法院于20111124作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
通过对本案的代理,我也感触良多。我只从为人父母这一角度谈谈我的想法。人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证明,对儿童教育成果的影响,父母教育占60%,学校教育占20%,社会教育占20%。而中国的国情表明很多父母只能有教育一个子女的经历,从中得到的经验也好,教训也罢,都不能再有运用的机会。而对于孩子来讲,比这个更重要的是,人生只有一次成长的经历,且影响无法估量。请父母们停下忙碌的脚步,俯下身子,注视着孩子,认真地听一听孩子的话语,给未成年的孩子多一次倾听的机会,多尽一些父母的责任。我想,孩子能幸福成长,是每个父母心中最大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