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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金融证券案例
作者:齐程军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5日
2016年7月13日,S前锋(600733)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重大诉讼及重大担保未依法披露,证监会拟对S前锋顶格行政处罚。
2010年12月9日,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锋股份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证监会认为前锋股份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立即报告和公告,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2011、2012、2013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证监会查明,在2011-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均未依法披露。
投资者索赔条件: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凡是在2010年12月9日到2015年7月23日之间买入S前锋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S前锋及相关责任人发起索赔,要求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

2014年12月23日,上海三毛(600689)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4]4号)。因上海三毛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
 
索赔条件
基于证监会对上海三毛(600689)进行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1月28日到2013年3月22日之间买入上海三毛(600689)股票,并且在2013年3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三毛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上海三毛提起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4年7月4日之间买入荣丰控股(000668)股票,并在2014年7月4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存在损失,可以向荣丰控股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