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月21日,被告 XX驾驶的渝XXX 小型客车(以下简称:肇事车)在九龙坡区陈家坪附近与原告刘X驾驶的渝XXXX的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刘X受伤住院,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交通巡逻警察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巡警委托的鉴定机构评定原告的伤残为IX级。事后被告支付了住院费、摩托车维修费,对赔偿明细有些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争议,因此原告刘X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104096元,误工费17561.5元,护理费15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8元,营养费3000元,医疗费2489.84元(已给付33072.6元,主张未给付的2489.84元),鉴定费1300元,物损(手机)500元。 共计:141375.34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
以上赔偿请求明细法院全部主张,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较多,并且通过法院诉讼,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主张,因此主张权利时不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