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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数额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怎么处罚
作者: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在数额犯罪中经常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并存的情形,即一部分犯罪既遂,一部分犯罪未遂。比如诈骗罪或盗窃罪中,犯罪嫌疑人欲诈骗或盗窃50万,结果只诈骗或盗窃成功30万,另外20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就属于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那么,出现这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时该如何处罚呢?


我们先看一下诈骗罪和盗窃罪中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是如何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同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从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当诈骗罪和盗窃罪中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时,应当先分别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和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将二者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处罚。

上述两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形,那么其他数额犯罪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形时能否也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第62号指导案例——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该案就是一典型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数额犯罪。该案的指导意义就是确立了一个裁判规则:“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由于该案是指导案例,根据相关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数额犯罪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都应当按上述裁判规则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