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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寻衅滋事且系累犯,认罪认罚最终只判一年
作者: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3日

案情简介:
胡某在停车场与保安发生口角,继而对保安进行殴打,随后同行的朋友下车与停车场的保安发生打斗,其中胡某的两名朋友用刀致两名保安轻微伤。后胡某及朋友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经查,胡某系累犯。胡某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第六十五条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评析:
从法条上看,寻衅滋事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为什么胡某只判一年有期徒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后果不太严重,仅致两人轻微伤,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修订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胡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两名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胡某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律师与检察官在量刑上进行了有效的沟通,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为胡某做了认罪认罚并给出了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