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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贪污罪概述(含详细量刑标准)
作者: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的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可以与上述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贪污罪的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2、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4、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下简称六种特殊情形):(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六种特殊情形之一。6、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并具有六种特殊情形之一。【从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按下述情况分别从宽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限制减刑、假释】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