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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铁干部余某上诉为何被加刑
作者: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5日

近日网上报道的一则案例引发热议,中铁公司某干部余某酒驾撞死人并且逃逸,案发8小时后投案。检方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给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此后,检方提出抗诉,称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余金平也上诉请求判改适用缓刑。
      可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其上诉不但没有获得减轻处罚,反而加重了处罚,二审法院将量刑由2年提高到3年6个月。我们常说“上诉不加刑”,那为何余某上诉被加刑了呢? 
      一、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6、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7、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虽然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基本原则,但该原则的适用也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情况。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说到这里,大家就应该明白了为什么余某上诉会被加刑了,因为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本案既有余某上诉也有检察院抗诉,所以二审法院可以加刑(但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仍有争议,有人认为检察院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抗诉,二审法院不应该加刑,本人支持加刑,具体理由请关注后续文章)。 
      最后,我们为二审法院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