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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借用合同二审代理词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6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王X与郑X、司X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案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郑X与被上诉人王X借用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我方所举证据,能清楚的证明以下事实:上诉人郑X通过被上诉人的弟弟王XX向被上诉人借车,被上诉人在询问上诉人郑X有无驾照、能否驾手动挡汽车后,亲手把汽车钥匙交付给上诉人郑X,之后上诉人郑X亲自驾车去接司X及司X的女朋友郭XX,之后由司X驾车又去接郑X的女朋友常XX,然后由上诉人请客到矿务局吃饭。吃过饭后又由司X驾车将车开到上诉人家楼下,刚停车后汽车就发生燃烧。这一切事实都表明这辆车一直由上诉人和司X驾驶、使用,为其二人办事,整个经过清楚地证明了借用关系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只是由于上诉人嫌赔偿数额高、又一直未明确赔偿的期限而没有谈妥而已。至于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所谓证人证言,经过一审质证,已充分证明系伪证,漏洞百出,欲盖弥彰,适得其反,这反而更加证实了当天是郑X借王X车的客观事实。
让我们回头再重新看一看,上诉人郑X的证人关于借车问题所做的证言,明显系伪证。
证人黄XX所作的证言明显系伪证。黄XX证明“20111111日晚上九点多,王XX与郑X一起从黄XX和郑X共同租住的房子出去借车,半小时后他们把车借到,回到了黄XX的住处,此时的时间是晚上九点半左右。”而现实情况是黄XX和郑X共同租住的住处与去拿王X车钥匙的位置(被上诉人王X当时所在的位置)、再赶到涉案车辆当天停放的位置,就是打出租车最起码也要近1个小时的时间。所以,当晚王XX和郑X从黄XX租住的房屋出发,即便直接到王X处拿钥匙,再去王X单位把车开走,再回到上诉人和黄XX共同的住处,一刻不停也要近两个小时。显然,黄XX说半小时后王XX“借到了一辆车”明显系谎言。另外,监控录像显示当晚郑X从王X单位停车处把车开出的时间是夜里11点多,也就是说夜里11点多郑X才把车刚刚借到开出,如果他借到车后,真的去找了黄XX,最快也要到当夜十一点半以后,也不可能在大约九点半就开着借的车赶到黄XX住处,因此,黄XX的证言明显系伪证。
X女朋友郭XX的证言及上诉人女朋友常XX的证言也明显系伪证,证人郭XX的证言在以下几个方面明显虚假:①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郑X第一次讲的事实是当夜他们到司X的住处时,是在司X家门外的车上等司X,而司X的女朋友郭XX说的则是郑X和王XX到了他们住的卧室,而且卧室内郭XX还躺在被窝里,两人所述明显不一致。②一审法庭调查中,司X最开始的陈述是王XX找他借钱,他说这两天没钱。而郭XX对此的说法是王XX在向司X借钱时,司X说卡不在身边,二人说法明显不一致。③郭XX讲,郑X的女朋友常XX在晚上吃饭时间问:“王XX,这是谁的车辆呀”,王XX答“这是我借我哥的车。”而郑X的女朋友常XX对此的说法是:"我问这是谁的车。王XX答说是我哥的车,是我借我哥的车,我不会开车,所以车让郑X开,我和王XX以前都认识,我们很熟,我知道王XX没有驾照,王XX以前也多次给我们讲过他没有驾照。”上述二人讲的明显不一致。另外,稍有一点社会常识的人都知道,别人问王XX是谁的车,王XX会和所有正常的人都一样回答说:“这是我哥的车。”别人没有问王XX是谁借的车,王XX会说出车是他借的话吗?显然是两个证人编的假话。明显是两个证人代替王XX画蛇添足。而且,郑X的女朋友常XX在画蛇添足中又一连为蛇画了好几个足。其二人证言明显系伪证。
上诉人郑X、原审被告司X及其二人女朋友常XX、郭XX均一致说车燃烧后他们没有闻到异味,纯属谎言。理由如下:①四个人的嗅觉不可能同时出现生理毛病②机动车在燃烧过程中,正常情况下车内的橡胶、塑材、电线外皮、管线等易燃品应先燃烧。这些易燃品在燃烧时会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③郑X的女朋友常XX从下车到走到车前面,大概只走了不到5米的距离,车辆已有明火,这证明在此之前车辆已经燃烧了一段时间了。④车的发动机部位与驾驶室之间没有严密的毫不通气的特殊设置,正常情况下,燃烧车辆的驾驶室内的人都会闻到燃烧的车辆的气味,上述四人的嗅觉同时出现生理问题绝无可能。真实情况是上诉人及司X对在驾驶、使用该车时,对已经发现的在行驶中出现的该车故障未及时排除,对已经闻到的刺鼻性气味由于疏忽大意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了涉案车辆因未及时检查、维修而被完全烧毁。
    二、上诉人由于保管、使用不当把涉案车辆损毁,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赔偿被上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明确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本案中,上诉人由于在驾驶、使用该车时,对已经发现的在行驶中出现的该车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该车燃烧,以致该车被烧毁,导致上诉人不能归还车辆,已明显构成违约,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上诉人的抗辩证据不能证明车辆被烧毁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而上诉人对于借用车辆期间不存在管理、使用不善又无法证明,4S店出具的未盖章的所谓火灾原因不明的鉴定结论复印件也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被烧毁的原因系车辆自身存在缺陷所致。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导致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
三、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根据案件情况,结合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在一审庭审中早已查明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代理人:王胜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