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女生必读:“三期”女工不能解雇 ? | 七夕献礼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4日
在企业内训或与HR交流过程中,总有HR朋友在女职工“三期”问题方面产生法律认知的误区,以为女职工“三期”内不能被解雇,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诸多HR,其实,“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都给予了特殊保护,如果未有重大过错,是不可以被单位辞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保护女职工的权利还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强度的限制、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等。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仅限定了企业不能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仅仅是一般性规定。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有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的,不论是否在孕,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为降低企业风险,建议企业根据经营及女职工的现实情况,在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选择即时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解除,避免“三期”因提前解除而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麻烦。如果女职工还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届满,企业也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回顾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不排除有一些“三期”女职工以身体特殊原因为理由做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从制度上入手,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提前预防、留存证据,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