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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9日
一.定义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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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行为的表现:1.徇私枉法罪的犯罪行为的表现:
(1)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对于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也视为枉法包庇的情形。
(2)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人,也包括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是指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予以立案侦查,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行为人故意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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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行为的表现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
(1)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理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
(2)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依照事实和法律,①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者胜诉;②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裁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③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应予以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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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之间的区别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针对的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2)徇私枉法罪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
(2)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关于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于情节严重:
①枉法裁判造成国家或公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②枉法裁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③多次枉法裁判的。
(2)徇私枉法罪,无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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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行为人触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司法实践中,相关案情的处理:1.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2.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论处。
3.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4.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仅仅是帮助伪造证据,则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是以伪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