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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院:对未来发生的债务可以债务加入,诉讼时效自到期日起算!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本院认为,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此后实际发生了会和商贸公司对南岸粮食公司的债务,南岸粮食公司依据2.10函要求高洲酒业公司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应予支持。高洲酒业公司认为应以2.10函的发函时间作为其加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1、2012年2月10日,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发函(以下简称2.10函)称:会和商贸公司和腾龙酒业公司是我公司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负责我公司部分物资的采购,我公司承诺贵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物资及粮食采购的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
2、2013年5月23日,南岸粮食公司(销方)、会和商贸公司(购方)及腾龙酒业公司(担保方)签订《粮食购销合同》。
3、2014年10月30日,南岸粮食公司与会和商贸公司签订《本次供应货款及利息确认书》:确认2014年10月31日止,会和商贸公司累计应付款为124435942.70元。
4、2014年7月23日,南岸粮食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高洲酒业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自合同当事人三方签字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另查明,南岸粮食公司和高洲酒业公司至今未就上述两份《抵押合同》涉及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5、会和商贸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南岸粮食公司依据"2.10函"诉至法院要求高洲酒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2.10函是否属于对涉案债务的加入?南岸粮食公司基于2.10函而产生的对高洲酒业公司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发出的2.10函称:"会和商贸公司和腾龙酒业公司是我公司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负责我公司部分物资的采购,我公司承诺贵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物资及粮食采购的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高洲酒业公司承诺承担南岸粮食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粮食采购法律责任,结合函的前文,"该公司"既包括腾龙酒业公司,也包括会和商贸公司。在2.10函发出时,会和商贸公司尚不是本案债务的债务人,其指向的法律责任自然是将来的债务。2.10函的表述,体现了高洲酒业公司承担将来会和商贸公司对南岸粮食公司债务的意思。
高洲酒业公司主张2.10函的意思是提供抵押而非债务加入,但根据2.10函的表述并未体现出抵押的意思,且债务加入可以与抵押并存,二者之间并不排斥。至于会和商贸公司与高洲酒业公司之间有无关联关系,对其2.10函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并无影响。
关于南岸粮食公司基于2.10函而产生的对高洲酒业公司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本案最后一份《粮食购销合同》签订于2013年5月23日,2014年10月30日南岸粮食公司与会和商贸公司签订《本次供应货款及利息确认书》,确认会和商贸公司累计应付款为124435942.70元。2014年7月23日,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出具《支付计划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11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南岸粮食公司基于2.10函而产生的对高洲酒业公司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高洲酒业公司认为应以2012年2月10日作为其加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5)民二终字第434号
相关法条:江苏高院关于《关于设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第十七条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第十八条 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可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无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责任形式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分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参与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成为债务履行义务主体。实务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债务"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债务,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必须是到期债务。本最高院判例明确:在债权债务设立之前,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对未来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债务加入不同于保证,对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来讲不存在保证期间,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所加入的债务到期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