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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执行中,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期间?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5日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若执行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那么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而言,执行文书分为当庭宣判和庭后宣判再送达的,对于当庭宣判的,以宣判之日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之日;执行文书系庭后送达的,一般以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之日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之日);
执行文书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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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其他情形,以下为几种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
(1) 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原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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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原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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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执行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并由同一法院执行,且一方当事人为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行为给付义务,若义务履行没有确定先后顺序的:
当双方当事人均迟延履行的,共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均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当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后履行的,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义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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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执行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并由同一法院执行,且一方当事人为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行为给付义务,若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先义务履行系后义务履行的条件的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执行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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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之后仍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义务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