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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是债的加入还是担保及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代理词  
受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上诉人王XX的委托,做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情和开庭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被上诉人岳XX作为受过良好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承诺书均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岳XX作为债的加入人与借款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今天的庭审已查明,2013年8月9日,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用于项目部建设为由向上诉人借款20万元整,上诉人通过妻子转账给项目部会计翟金凤方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向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加盖有项目部公章,项目部负责人许XX同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4年7月15日,被上诉人岳XX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4年7月30日替借款人还清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及被上诉人岳XX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岳XX出具承诺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债的加入,该承诺系岳XX自愿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予以承担的意思表示,岳XX的意思表示为上诉人所接受,且未给债权人即上诉人造成损失或者负担,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被上诉人岳XX与原债务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共同对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书写承诺书承诺替债务人还款的性质系债的加入也早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很多公报案例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西关棚户区项目部公章的客观真实性也早已被建安区人民法院、魏都区人民法院等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上诉人的债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上诉人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二被上诉人应依法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二审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当借款到期后,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却一直推脱,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严重违约,其除了应该返还借款本金外,结合《合同法》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一项之规定,二被上诉人应依法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上诉人主张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即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考虑采纳。
                       上诉人代理人:王胜利
                            2018年 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