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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代理一起大获全胜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说开去--------
作者:王胜利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成功代理了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感觉挺有意思,也挺有成就感的!!!
        案情简介:我是作为被告卖方的代理律师,原告买方以卖方一房二卖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前期也向另一被告中介公司缴纳了5万元佣金及定金,卖方没有直接收取买方任何购房款,后期卖方把房屋卖给了案外人,本案的特别之处是中介公司员工以买方代理人身份在居间合同上签字,买方身份信息并未体现在居间合同上。 
        代理思路:我代理被告卖方提出的答辩意见是买方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在没有真实买房人前提下,为了阻止卖方通过其他中介卖房导致佣金落空的目的,以欺诈方式和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卖方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因为买方和第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买方根本未向卖方缴纳分文购房款,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由于涉案合同无效且买方属于过错方,买方诉称的所谓卖方“一房两卖”问题也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退一万步说,即使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那么,买方至始至终未和卖方洽谈房屋过户事宜,甚至至始至终未出现过,也根本未向卖方缴纳分文购房款,在签订涉案合同后的大半年时间内郑州房价不断缓慢降低的前提下,买方自己过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非但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反而因为自己的过错享受到了房屋降价带来的巨大实惠,但却给卖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买方过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且严重违约的情形下,难道买方一直不支付购房款、不配合过户,卖方就要一直苦苦的无限期的等下去么?如果这样明显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在买方和第三人利用合同漏洞且严重违约前提下,卖方才不得已低价卖房偿还自己的担保债务,产生的12万之余的经济损失全部是由买方和第三人中介公司过错造成的,买方诉请均系无稽之谈,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观点:合同有效,但因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明确,买方一直未支付购房款、卖方在未解除涉案合同前提下又将房屋卖与案外人均有过错,因买方将佣金和定金交给了第三人中介公司,故驳回了买方对卖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一审后,买方上诉称卖方一房两卖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中介员工以买方代理人身份签订的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信息,没有约定购房款交付时间及交房时间,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不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虽提交了通过中介员工向中介缴纳的5万元收据和委托中介员工购房的委托书,但不能证明和卖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故其主张卖方一房两卖违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买方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细节决定成败,本案胜诉关键是通过认真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做出了两手准备,提出了两种答辩意见,先主张合同无效,再退一步论述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买方有过错并违约在先,并通过全方位收集证据证明卖方是急于卖房而买方一直利用合同漏洞在拖延支付购房款且买方本人一直未出现,最终中介公司也为其不专业的居间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判退还买方佣金,白忙活一场。而我代理的卖方没有承担任何的违约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