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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个案例的思考
作者:伍成德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21日
前些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一项工程的施工上演了“九曲回肠”,经历了一次分包三次转包,工程最后落到了无资质的人员手上,施工价格也上演了大跳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施工人员的工程款也不见了踪影。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8年,蚌埠建筑公司承建凤阳县一商住楼工程。2008年10月,蚌埠建筑公司将所承接的商住楼的第1、2、11、12、13号楼含室外工程模板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被告人许峰,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协议,并约定65元/㎡。后徐锋又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11号楼共六层的框架结构模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以60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告人张某,2008年11月,张某又以35元/㎡的价格、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该模板工程转包给原告孟现军,双方也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约定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等。协议签订后,孟现军又与代某和黄某合伙施工。后三人又再次将其承包11号楼模板工程的部分工程又以27元/㎡的价格转包给高林施工,孟现军、代春发、黄卫也未能将其承包的11号楼模板工程全部完成即离开。后经结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孟现军、代春发、黄卫转包的11号楼的模板工程实际面积为4304㎡,全部工程价款为150640元。其中,高林应得工程款51143元,孟现军、代春发、黄卫未完成工程折款为28000元、未完成的凿墙款为6456元。2009年12月10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0年2月11日,蚌埠建筑公司依据其与徐锋签订的承包协议将徐锋承包的全部工程款给付徐锋,其中11号楼工程款为273304元,后徐锋按照转包合同给付章飞田工程款113483元,扣除高林应得工程款51143元后给付了孟现军、代春发、黄卫工程款43700元,其余工程款,分文未付。2010年10月13日,原告孟现军、代春发、黄卫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人徐锋、章飞田共同给付所欠工程款21341元。
  另据法院查明,参与转包工程的各方对其承包的上述模板工程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蚌埠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项目转包给徐锋,徐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章飞田,章飞田转包给孟现军等,因徐锋、章飞田、孟现军等人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故该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约定的工程款还应该依法支付。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锋与被告章飞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孟现军、代春发、黄卫工程款21341元。
     这里最大的思考是“合同无效,但约定的价款还是要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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