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企业用工常见的几项法律风险
作者:胡常明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1)不签订劳动合同得不偿失,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状况。一旦遭遇员工群体维权后果很严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面临已签订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况:员工除非出现重大过错并致单位严重经济损失否则不能被辞退,相反员工可随时辞职走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特别提示:(1)从法律上说,不存在因为劳动者已书面说明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让用人单位由此承担责任而导致用人单位免责的情形,一句话,不签劳动合同就应终止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不存在试用期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试用期也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法律风险
1、公司规章制度的订立及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共四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的法律风险:(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不合法,则不能成为处分员工的依据。
3、特别提示:(1)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原则性条款,一般都有效;(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员工奖惩方面的规定,必须公示,最好有员工签字。(3)如果依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决定从而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应送达,即让员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