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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湄公河案,法律人最期待的是什么
作者:胡常明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22日
      湄公河案,法律人最期待的是什么
            作者:胡常明律师
    举世瞩目的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糯康等六人特大案件现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审理。据报道,庭审将持续三天,今天已进入了法庭辩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本案的案件发生在境外,犯罪嫌疑人是境外国籍,能够在境外将犯罪集团的头目成功抓获(与前不久的抢劫案周克华被击毙不同),并且成功押解至咱们国内审判,这已开创了历史的先河。看来,犯罪集团的头目糯康等人的判决已指日可待。
    这两日的媒体已作了大量报道,法律人士对该案件的分析,比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被告人均已构成犯罪,首犯糯康难逃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民事赔偿很难执行等等。其实,这些都无悬念,其结果已没有多少期待了。真正让法律人期待的,在笔者看来,那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即被告人糯康等人应该赔偿每名受害者家属多少钱。
    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的法律对此有固定的标准,法院“附带审理”的民事方面,每个家庭的成员和相关状况,进行举证一审便知,赔偿金额并不复杂,应该说很好计算。但是,法律人都知道,这几年,法院在刑事案件时,特别是那些致人死亡的持重大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进行判决。要是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话,那么就基本上只判决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极少的经济损失。这当中,至关重要的死亡赔偿金一项便一律不予支持!笔者就曾参与过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的辩护,本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未发表过多的意见,某中级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赔偿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被告人家属共计不到两万元的经济损失。众所周知的马加爵在大学校园里的故意杀人案,也只是判决马加爵赔偿每名受害者家属区区几万元(没有超过四万元)。
    那么,现如今正在审理的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杀害了中国13名船员的糯康犯罪集团的首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又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应该赔偿每名遇难者家属多少钱呢?这个问题非常令人期待!
笔者了解到人民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案件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湄公河惨案被害人家属也提出了此项请求)时,所适用的依据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认为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笔者对法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裁判无意见。依据上述条款,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至于司法解释是否合法合理等不在此进行探讨)。
    在此,再来探讨一下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前一个司法解释是征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而言,而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不能等同民事侵权案,并且该条款是指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的方式,而刑事案件中审理的是死亡赔偿金,与该司法解释和该条款无关,审理刑事案件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后一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的情形(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第二款规定了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的情形(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实质和涵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请求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在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人民法院过去的一引些裁判导致了因犯罪分子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而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尴尬结论。所以人民法院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则是错误的。
    当然,各地的人民法院在裁决时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还与多年前最高法院的某位副院长在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有关。他提出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告人经济困难,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能力,法院在判决了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金额之后,判决不能落实,造成了大量的法律白条的情况,为了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法院的判决应当查明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再做判决。这样的结果,就导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害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的状况。同时,也就出现了认为被告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错误认识。其实,我国的法律,实行的是审判与执行分离,判决明确的是从法律上说,责任人该不该赔偿,应该赔偿多少。至于受害人实际得到了多少赔偿则是执行的事,是责任人有无赔偿能力的问题,二者应当严格地区分开来。
    这也是现正在审理的湄公河惨案的判决令人期待甚至担心的至关重要的一点。
      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现正在审理之中,这举世瞩目的案件,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的家属能得到多少实际赔偿和抚慰,相信很多国人都已不抱什么希望。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犯罪集团首犯即被告人糯康等人在接受法律的制裁过程中,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该依法承担多少民事责任呢?这才是真正令法律人期待的事。这也决定了咱们是否能够为湄公河惨案画上一个圆满的正义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