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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云南省盗窃罪以1500元为起点
作者:胡常明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7日
严格意义上说,笔者所列的此标题(《云南省盗窃罪以1500元为起点》)并不是太准确。传统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此罪的前提是在数额上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数额较大)。但是201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按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盗窃罪,将不再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追诉标准,如果行为人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之一也构成了盗窃罪(胡常明律师对刑法的此修改并不赞同,这是另话)。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高法〔2013144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执行。20138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
 
2013723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附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