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常明律师谈李庄案
【胡常明按】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网上的评论众说纷纭,胡常明作为资深执业律师,提出理性看待李庄案。在其个人律师网页上发表了系列谈话,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好评。现试列几责,以期共勉。
我们是网友,更是执业律师
北京律师李庄今日(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终审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被吵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已尘埃落定。但是,笔者这不合时宜的评论才刚刚开始。
应该说,从近两个月前李庄事发,至今日二审终结,我们作为法律人,特别是执业律师,几乎没有不关注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的。笔者当然也不例外。
这两个月以来,大家对此案的热议,从其辩护律师学术网短时间内点击率翻了上百倍便可看出端倪。网友的留言和评论林林总总,络驿不绝。大多数都是积极声援李庄,甚至有的为李鸣冤叫屈。遗憾的是能够自始至终保持克制、客观和理性谈论的是少数。
我们作为法律人,不仅仅只是网友,而是执业律师,评论理应理性一些,再理性一些,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也应如此。
认罪的真相已经揭开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开始李庄坚持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也作了无罪辩护。李在庭后声称如果判决自己有罪,将上诉到底,穷尽所有诉讼权利,一直申诉到最高法院,
后来的发展,的确如此。李庄说到做到。不料二审开庭后不久,李庄突然改口说自己有罪,承认做了伪证,辩护律师也是措手不及。舆论一片哗然:有不解,有埋怨,有的还称李庄是一个娱乐人物,连辩护律师都提出要为李庄做精神病鉴定……纷纷猜测李庄到底怎么了?是李庄的策略吧?庭后律师去会见时,李庄保持沉默:称认罪的原因“保密”。
其实,所保密的“原因”,法律人已猜到了十之七八。不过,也仅仅只是猜想而已,一切都期待李庄亲口证实。
昨日,二审宣判现场。面对终审判决,李庄突然高声喊道:自己的认罪是假的,是因为有关高层找自己谈话,称认罪可判缓刑。
果真如此!好一个诉辩交易!
不过,这只是李庄的“一面之辞”,他的话还没有得到最终证实,或者永远也不可能得到证实。其实,要作进一步考究和证实李庄的话不假,这是新闻记者和媒体的事,法律人就不用费时了,还是多思索和反思一下李庄案的影响吧。相信这一次李庄没有撒谎。上诉人李庄“认罪”的原因已经清楚明了,真相已经揭开。
与自由相比会怎样?
理想、信念,或者名声、名誉,或者公平、正义,或者诚实、诚信,或者……,这一切,与人身自由相比会怎样?最终又将怎样?
笔者说的不是革命战争岁月——这种时代已渐离我们远去;也不是进行学术探讨——笔者不是专家,不是学者;而是指今天——在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在厉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二者相比,会怎么样?或者说,就拿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中的被告人李庄来说,又会怎样?先说明一下,律师李庄再高调、再张扬、再牛,也是人,是普通人,这与他的职业无关,与他的使命等之类无关。
二者相比,到底会怎样呢?
其实,李庄的“认罪”,李庄的选择已告诉了我们答案!问题的关键是,李庄的选择过程经历些什么,他又为什么要做出如此选择?要低头?是不是李庄经过看守民警的教育之后思想进步了,在重新认识悔过?是不是李庄早已将愿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换取法制建设的一丁点进步的话语抛到了九霄云外?是不是李庄不知控辩交易的不可靠或者存在的危险?难道真的是牢狱之苦被迫做出向往自由之路?
不必去思考这些了。在此,只想说一句,大家都是旁观者,不是当事者,有些问题,有些事项,旁人无论如何都是不能真真切切地去体会的。
或许,二者比较,前者仅仅只是一句话而已。
理解李庄!
从一桩往事说起
很多年前,刚刚大学毕业。我为了找工作,一方面设计好简历等资料,另一方面将图书馆里诸如“大学生求职指南”之类的书翻了个遍,全面准备去自荐时可能面对的各种提问或刁难。可以说,各种面试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问话我都作好了巧妙和得体回答的准备。也算幸运,我很快便找到了不错的单位(尽管几年后我辞去了又来做律师)。但是,说实话,自己原先准备的各种“台词”使用得少之又少。
其实,求职如此;工作也如此;作为律师,更应如此。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自身本应多一些实实在在的素养和内涵,并且这不是为了所代理某一案件或者处理具体的某一事务而准备。很多时候,律师的本领和技能很难展现出来。
就拿李庄来说,说算你的本领再大,再牛,本来也应该注意尺度,绝不可太张扬,做得太过,更不能改变你“律师”的身份。律师是担任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代理人为诉讼、非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不错,所有的“服务”都是“法律服务”,维护的都是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在字典和社会生活中,这个师那个师,叫做“师”的很多,但我们是“律师”,还得依“律”、依“法律”才行。准确地说,律师在执业中,恪守律师的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多么重要。
以上这话,也仅仅只是一句话而已。再简单不过,说出来应该说没有一个人会反对。但问题的关键是真正做到了吗?我,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得更好?!
一个简单的时空环境
律师李庄,那是过去;囚犯李庄,那是现在;将来的李庄,不得而知,但不论怎样,一切都有可能,也都是正常的。这一切的变迁,并不是社会变了。相反,社会没有变,不论是律师和供律师执业的律所,还是关押囚犯的监狱,或者其他的什么东西,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
笔者不是专家,更不是搞学术研究的,无法也无意探讨这过去、现在、将来社会时空变迁的道理。但是,自己绝对不敢忘记我们所处的环境——时空环境。
没有人生活在真空中,也没有任何一种工作和职业存在于真空之中。
李庄不例外,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执业,或者说律师代理刑案,代理一件敏感的刑案,律师应该注意的问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甚至党的各级组织、律师主管部门的规定等等,不可能不知道。客观地说,只是被律师忽视了,不论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这是事实。
这可不应该!
作为个体生存也好,作为律师执业也罢,我们都有自己特定的时空环境。在环境里生存,就适应它,保护它。而不可轻意逾越。
当然,个体有别,情况各异,生存和发展的准则和轨迹也就不一样。但是,简单地说,明确时空环境的存在,并树立这个观念是必要的。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此,一个政党、一个团队如此,一个家庭、一对夫妻也如此,一位执业律师和一家律所,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