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事人称律师“降龙伏虎”
作者:胡常明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0日
当事人称律师“降龙伏虎”
年逾古稀的昆明市西山区某企业退休职工钟×兰向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胡常明律师送来了一幅锦旗,上书“依法维权历尽千辛万苦,律师出击制胜降龙伏虎”,这是为了感谢胡常明及其助手梁从新两位律师为其成功代理了一桩法定继承纠纷案。这“降龙伏虎”有点夸张,不过,本来并不算复杂的案件历尽千辛万苦倒是真的。当下,打官司取证难、立案难,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有各种刁难,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要获得胜诉的确不太容易。怪不得这位老人会通过锦旗大发“感慨”。
原来,钟×兰的母亲段×芬2012年于百岁高龄时去世。段的第二任丈夫郑×(即钟×兰的继父)现在名下有一套房屋,在母亲去世后,钟×兰与自己的弟妹三人为了“分割”登记在郑×名下的从一套房产,闹得不可开交。钟×兰坚决要求与其父亲郑×(现年90岁,在敬老院休养)及弟妹钟×德、钟×萍、钟×伟等人共同分割自己房屋中属于自己母亲的那一半份额,要求由五人共同分割房屋的一半,即由自己分割房屋的十分之一。钟×兰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胡常明律师要求代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中,本是古稀老人的钟×兰如果要同在敬老院内的高龄老父亲郑×等人分割房产,情况有点特殊,笔者对其进行了反复劝解,建议暂缓诉讼。可是钟×兰态度坚决,非起诉不可。从法律上说,案情并不复杂,如果被继承人段×芬生前有遗嘱则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纠纷处理即可。按理说,在钟×兰明确认为其不识字的母亲未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律师收集证据,按法定继承提出诉讼即可。
不过,郑×历史上在监狱服刑多年,四个子女钟×兰、钟×德、钟×萍、钟×伟四人因故都没有随父母姓,钟×兰(原告)与父亲郑×和弟妹三人(被告)关系较僵,提起诉讼所需的包括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在内的证据原告都无法取到。笔者克服了重重困难,通过查询在不同区域的原被告各方的历史档案资料,并积极同各相关公安派出所交涉,终于取到了一系列证明材料,通过环环相扣的证据,才得以提出相关主张,并通过法院立案的严格审查,最终向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本不算复杂的案件,立案只是第一步。在诉讼中,面对原告比较充分的举证,被告代理律师拿出一纸文书,称是郑×所写(此高龄老人未出庭)并加盖被继承人段×芬印章的“遗嘱”(至于印章真伪及如何盖印并未举证),称两位老人立有遗嘱决定将房屋给被告之一钟×伟一人继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曾进行了有力驳斥,明确指出段×芬的印章不能代表签字,“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有关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规定,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纠纷处理。可是在审理过程中甚至还出现了极不正常的情形:征对被告所提交的遗嘱,主审法官一再询问原告是否对印章申请鉴定——在笔者明确提出不具备鉴定条件且不申请后,法官又多次要求原告撤诉——在对撤诉与否进行否定作答并明确表态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又欲以被告补偿原告“一万元”的方式强行调解——再后来,笔者还遭到了法院所谓律师激化矛盾的无理指责……为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经同委托人协商无果后,积极据理力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在历经三次庭审并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后,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判决,判决书虽然文字粗操,错误不少,但是判决主文倒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钟×兰终于赢得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