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由两人共同连带偿还债务,这就是连带债务。这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在现实中很普遍,且对债权人来说,有一个原则叫“连愿错告也不能漏告”,即债权人会共同起诉各个债务人一起共同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之《合同编》中“合同的履行”一章,条款为第五百一十八条(民法典实施前为《民法通则》第87条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该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此文的标题《生效判决两人共同还款,不等于一方全部履行后可向另一方追偿》,说的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令由两名连带债务人共同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一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人承担其经济损失的一半,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杨晓会和胡常明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下面就向大家分享一下胡常明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例。
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原来曾是夫妻,从2014年女方张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始,至今二人之间除了两次离婚诉讼(2016年第二次离婚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离婚)以外,还进行了包括离婚财产执行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纠纷、银行起诉的共同债务纠纷、房产确权纠纷(变更登记)、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在二人之间没完没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此文分享的就是其中之一追偿权纠纷(下期笔者再为你分享二人之间的其他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称按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所做的判决,其与前妻需共同连带偿还某银行债务本金80余万元,其本人已对生效判决中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现在另案起诉要求其前妻(被告)分担一半的损失。
正是面对这个似乎并不复杂的案件,胡常明律师团队在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中,庭审中出现了有意思的几个片断——
在法庭正式开庭前,法官习惯性询问被告能否调解。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当然可以由我代答:“我们非常理解原告还债的经济压力,但是非常抱歉,很难调解。”
不料,法官及书记员的态度可不一样,大声说:“生效判决书确定了是二人债务啊,你们认为判决错误了吧?如果你们不服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并反复质问:“就算提出申诉了,那再审有结果没有?”
我于是解释说:“为了法律的权威,我们对生效判决当然没有意见,但是本案是另外一桩独立的案件,按生效判决并不代表本案中被告要还一半或一部分钱给原告。”
“为什么?为什么?”
此时,我注意到坐在对面的原告代理律师一幅非常得意的样子,似乎这个案件他赢定了。我还是耐心地解释:“生效判决是认定本案原被告二人对银行是连带债务,不是按份债务……”
法官稍楞了一下,“开庭,开庭!”
之后在经过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后,临近结束时法官按例行程序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自然表示愿意。我还想给原告一个机会,于是回答:“这个案子诉讼费不低,我建议原告撤诉,还可以退一半的诉讼费。”
这一次,法官态度变了,没有那么强硬了,开始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撤诉。这在我的意料之中。毕竟经过了庭审,虽然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全部认可,但是却不能证实其主张,其诉求不能成立,法庭也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
说到结果,这诉讼的双方,二人离了婚后,相互起诉对方,几年间官司历来就不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起诉了,就不会轻意撤诉,甚至打了一审还打二审,特别是男方更是如此。不过,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件,他虽然没有撤诉,一个多星期后,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但这一次,他并没有上诉。原因或许除了考虑到不低的诉讼费用以外,还有被胡常明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所做的有力的答辩意见所折服。
以下为胡律师的答辩意见要点,供朋友们学习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招商银行起诉原被告双方要求还款,以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所做的判决是基于其与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期限为十年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是从合同的相对性及保护债权人即招商银行的合法债权的角度进行。也就是说,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和两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的判决,本案的原被告即李某某、张某均有义务履行法院的判决,偿还《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的授信人兼抵押权人(亦即招商银行)的债务。但是这是基于贷款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即招商银行的这一方主体而言,并不代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授权申请人)李某某、张某二人内部对两级法院的判决履行完毕后此二人还应该予以平均分担。
其次,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与其分担其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与招商银行间的借款款项一半的依据是其代被告代偿还了款项,实际上该借款不属于原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不属于代被告张某进行偿还。张某并非涉案款项的共同借款人,其本人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发放借款,李某某领取借款、使用借款、归还借款、履行法院判决等事实情况全然不知情,并且招商银行向李某某实际发放借款的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也是在原被告二人于2015年8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还不包括两人的两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之后,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事实已经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确认。故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担一半的费用无事实依据。
再次,无证据证实李某某与张某二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的所应承担的各自份额是多少,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院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的关键是没有证据证实,对原告所诉的债务被告张某应分担的具体份额。
因此,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表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离婚后,李某某向招商银行进行的借款事项与被告张某存在其他应由张某承担责任的情形,二人离婚后李某某对张某进行的无理纠缠应当予以谴责而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李某某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张某保留李某某滥用诉权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另案起诉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