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胡律师跨省代理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获胜诉。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舒某、周某某夫妇二人共同偿还5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近年的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比较多,案件还有逐年增多趋势,且还呈现复杂化。这当中的不少案件,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通常只有概括的几句,但是经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不少裁判文书称法律事实)却达几千字。这就说明,不管是对证据的整理、归纳、总结和质证,还是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在法庭上陈述等,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要求就特别重要。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法院诉称其已去世丈夫舒某某生前与被告共同做工程。2013年其丈夫舒某某筹集了160万元给被告,后因工程未做成,被告返还了部分款项,还剩余54万元未退还。被告于2014年5月1日补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明确借款54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9年其丈夫去世,但被告一直未还款,遂向法院起诉。
胡律师代理被告舒某夫妇,在委托人的协助下,对收集整理的一系列证据进行了归纳梳理。提出本案民间借贷的贷款人是原告的丈夫而不是原告,原告本人从未向被告支付过款项。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丈夫去世前,其夫妻二人对包括出借给被告款项在内的债权和夫妻共同财产曾有过专门的约定,说明其丈夫对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具有完整的处置权。原告丈夫曾对案款进行了相关处置,包括冲抵其欠案外人的债务等,本案中被告已替舒某某丈夫偿还了其生前拖欠的债务,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终结。此外答辩中还对被告向原告个人出具借条的原因和背景进行合理性解释并举证。
2024年6月中旬,武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虽然原告李某某也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并提供了包括其与被告通话时的电话录音等在内的大量证据试图证实其主张。
最后法庭结合本案所有证据及各方的陈述,在判决书中已完全采纳了胡律师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实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未能举示新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舒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续,也未能证实该笔借款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4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