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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代理买受人,促使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地产公司撤诉
作者:胡常明 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7日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作为房屋买受人的业主通常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免不了受地产公司的“欺负”。上月,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楚雄某地产公司状告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支付房款的案件,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胡律师代理买受人一方应诉,最终成功地避免了客户被地产公司再次欺负。

地产公司凭着黄某(因猝死去世)生前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销)》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各4份,称黄某生前与其签订了四份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车位4个,价款为32万元,车位已交付且已备案到黄某名下,但是款项未支付,诉请法院要求黄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三被告共同支付款项。三被告委托胡律师代理应诉。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委托人处了解到,黄某生前在为这家地产公司做工程,车位应该是抵工程款得来,于是经整理黄某的遗留物品并经广泛的调查取证,提出黄立伟生前个人独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楚雄某业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告(地产公司)先签订了两个合同,由该电气公司负责地产商开发的某小区的低压配电、消防等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738.68万元和450万元,本案原告与黄某之间存在大额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原告是支付款项的一方。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说明上述两合同已履行了部分,而地产公司却未付清款项,于是双方口头约定用开发商的产权车位抵工程款的事实。在说明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同时,还向法庭郑重地提出原告存在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的不法行为,并保留另行起诉追偿的权利。在法庭的例行调解环节,面对地产公司代理律师提出的愿意调解的意见,胡律师代理被告方提出,不仅不同意调解,还重点提出如果原告要求撤诉时,请法庭不予准许,而应依法予以制裁和谴责!

最后,案件承办法官亲自给胡律师来电,称地产公司已提出撤诉,是否将案件了结算了。这是当然,地产公司的“阴谋”未得逞,官司胜诉了,得理还需饶人呀,没有必要再纠缠着不放了。于是楚雄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胡律师在外地州代理的这桩案件顺利结束。
诚信很重要,本不该丢弃。不管是做人,还是打官司;也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都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