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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开还是保密?
作者:王树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3月16日
公开还是保密?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问题的跨学科研究
王树华
   【摘要本文建立在医学科学为基础之上,分析了艾滋病患者的传染性,论证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之间的法益博弈,为是否应当公开艾滋病患者的患病情况进行科学解读。
关键词艾滋病;隐私权;生命健康权
中图分类号: R512.91D911.04 【文献标识码:A
 
Open or keep secret?
——The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who is sufferer of AIDS 
Wang shuhua
AbstractThis article take the medicine science as foundation, through analysis the infectious of AIDS, to demonstrate the law benefit between the AIDS’ privacy and public health benefits, for scientific interpretation whether the thing of AIDS should be open.
Key wordsAIDS; privacy;the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艾滋病,在时下的中国已经不再是闻所未闻,因为其已不再是远隔重洋的疾病,它已经大量发生我们身边,迫使我们不得不仔细思考如何来应对这种世界上尚无法治愈的传染病,尤其是在法治社会,必须予以思考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究竟孰轻孰重?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医学和法律文献,利用本文论证了中国当前究竟是否应该公开艾滋病患者的患病情况。
1 医学基础
1.1 艾滋病的危害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ificidncy Virus ,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1]]1981年报告首例AIDS以来,已经有180个以上国家发生本病[[2]]目前,全世界每天有15000名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8000人因艾滋病死亡,每分钟就有1名儿童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每15秒钟就有115~24岁的青年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3]]2004711日,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在第15届国际AIDS大会上指出:目前全世界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AIDS和恐怖主义。[[4]]AIDS的流行已经关系到全世界各民族和各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与稳定,严重威胁着国家的安全、人类的幸福。
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也不容乐观,19856月,北京协和医院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5]],但是根据20071129日公布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指出,截至200710月底,全国已累计报告2235万余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其中病人数为62838例,死亡报告2万余例。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人。[[6]]国内艾滋病流行特点已经为:流行范围广,疫情上升明显,全国低流行和局部高流行并存;面临艾滋病发病死亡高峰;疫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7]]权威人士指出,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到2010
作者简介: 王树华1978-,男,山东无棣人,潍坊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助教,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我国HIV感染者将超过1000万人,AIDS的流行将成为国家的大灾难。[[8]]
1.2 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患者与HIV感染者是本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经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9]]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播方式仅限于上述三种。
早在1986年,GustID报道了一位家庭妇女,其邻居身患AIDS,他在病人临终前1周护理病人,与病人的血液和粪尿接触过。当时,她正在筹办女儿的婚礼,双手皮肤湿疹,在
捆扎玫瑰花时,手曾被刺伤多处而被感染。[[10]]
最新研究提示:HIV可经口腔传播,认为口腔中的血液可以把AIDS病毒传染给手指有伤口的医生,含有气雾的血液能污染口腔科医生的眼睛和鼻子。[[11]]并且在19907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就报告了3HIV感染者与同一位牙医相关。[[12]]美国科学家的研究还显示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眼科检查传播。[[13]]
游泳的病员可将生殖道和呼吸道的HIV带入游泳池水中,当误吞入污染的水后,病毒可经报漏的粘膜和皮肤伤口进入体内,因此,无游离氯的水池,可使病毒急剧存活而成为感染源。[[14]]
莫要以上述仅是个案,与流行无关进行反驳,事实是我国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不详者占13.4%[[15]]
1.3 艾滋病的预防
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和艾滋病病毒的特殊性,人类至今尚未找到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艾滋病的有效办法和预防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现在,我们无有效保护易感人群方法,能够做的只有管理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而由上述可知,艾滋病具备多种传播途径,以及我们目前并不了解的路径,所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有效的控制传染源。
但是,我们所面临的处境就如,国艾办主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2006628日在中央党校做“艾滋病防治形势与任务”报告时所指出的:掌握艾滋病感染者的情况是艾滋病防控的关键万面,但是我们实际掌握的感染者的比例比较低,这是我们当前艾滋病防控中的一个难点。[[16]]
2 法益的博弈
2.1 隐私权
人类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起源于远古时代人类用树叶或兽皮遮住阴私部位,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隐私观念得以发展,法律上也出现了保护隐私的规定。但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并不存在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权。
隐私权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首创了隐私权理论,提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17]]
目前,在我国通行的观点是“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嗜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18]]
当前关注最多的是艾滋病患者的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即认为艾滋病患者有权对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包括病史、病情以及由此涉及到的一些个人信息、行为)予以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予以公开。
2.2 生命健康权
自古至今,人类热衷于对生命的渴望、探索和追求,生命成为普世万物存在的基础、源泉和归宿,没有了生命也就没有等于没有了人世间的一切。正因如此,人们为了健康,觅医寻药,甚至不惜为之倾家荡产。由此可见,人类是何等重视自身的生命与健康。
生命健康权,从法律上来说,是指公民对己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权利。[[19]]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20]]
2.3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博弈
根据医学基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艾滋病患者具有多种及不明途径的传染性,即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具有潜在的威胁性,由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出现了冲突,我们必须对其予以权衡。
在这两大利益的衡量中,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的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21]],亦如E?博登海默所言: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做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亦不意味着任何质的评价都是行不通的。例如,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22]]
所以,即使在标榜尊重个人权利的美国也早在1981年就建立了AIDS监测系统。当时里根政府宣布对HIV感染全体实行强制性监测,对移民和监狱中的犯人作“例行”HIV/AIDS检验,并对联邦退伍军人和退伍军人医院的患者作“例行”的志愿性检测;加拿大、法国、德国等先后成立了防治AIDS的机构,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23]]
结语
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自行是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24]]
当然,我们的社会应该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但是尊重和关爱病人并不是对他们的疾病视而不见,或者让旁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们接触。让公众知悉自己的患病情况,促使别人了解自己的健康情况,进而采取有效的防御阻断措施,体现了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关爱。对艾滋病人真正的尊重应该是,明知对方是艾滋病人,还是以适当的方式与他们接触、交往、亲近。
一方面,我们要尊重艾滋病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我们又要正视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公开其患病,恰恰体现了社会的关心,既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又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对艾滋病患者的尊重。
 

[[1]] 斯崇文,王勤环主编.传染病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44
[[2]] 斯崇文,王勤环主编.传染病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45
[[3]] 冯迎华主编.艾滋病防冶读本[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饭社,20061
[[4]]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63-64
[[5]] 冯迎华主编.艾滋病防冶读本[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饭社,20063
[[6]] 杨立杰.艾滋病与世界艾滋病日[DB/OL]//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2/02/content_646194.htm2008-1-10
[[7]] 张学军主编.皮肤性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27
[[8]]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1
[[9]] 张学军主编.皮肤性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28
[[10]]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19
[[11]]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16
[[12]]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20
[[13]] 李碧建.珍爱生命远离艾滋病[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425
[[14]]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75
[[15]]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67
[[16]] 周盛平.呼唤阳光——你不了解的艾滋病群落[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2007138
[[17]]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4.
[[18]]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7-149.
[[19]] 彭万林主编. 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9.
[[20]] 樊立华. 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2.
[[21]] (德)Karl 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19
[[2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00
[[23]] 李继唐,李伟瑞,周笑梅.艾滋病的历程与防治新进展[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65
[[24]] 赵同刚主编. 卫生法[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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