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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中药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与重大问题研究
作者:王树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30日
中药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与重大问题研究*
王树华
(潍坊医学院管理学院,山东 潍坊 261053
[摘要] 中药为我国的国民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已走向世界,但是,中国中药产业并没有得到繁荣。出现这种现象,和我国采取与中药中药传统文化不相适宜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西方创造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药、我国独创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存在问题、缺乏中药传统文化创新激励机制和缺乏我国主导制定的中药国际法体系有重要关系。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中药传统文化,必须建立起适合我国中药文化特色的保护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
[关键词] 中药;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Major Issues/ Wang shu-hua
Author’s address School of Management, Weifang Medical University, Weifang, 261053,China.
Abstrac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as made magnificent contribution for our country's national health, and moved towards the world; however,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has not been prosperity. The reasons of this phenomenon rely on PRC take patent, trademark, commercial secret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other Western creation system to protect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he original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varietie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exists problems, lack of innovation incentives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and lack of international law that lead by china. So,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Chinese medicine ,we must establish protection systems and incentives for innovation that suitable for traditional culture of Chinese medicines.
Key words Chinese medicines; Traditional culture of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药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我国的国民健康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由于具有系统的理论体系、独特的诊疗方法、显著的临床疗效,正被越来越多的民族所认识和接受。据统计,130多个国家的中医医疗机构已达5万多家,针灸师超过10万人,注册中医师超过2万名,每年约30%的当地人、超过70%的华人接受过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1]已经有120多个国家成立了中医药研究机构,从事中药开发工作。[2]
但是,这并没有带来中国中药产业的繁荣,更缺少真正具有创新性的中药。在中药发源地的我国药品市场中,西药、中成药、其它保健品和生物制品所占的比例大概分别为60%25%15%[3]而从国际中成药市场来看,国际中成药市场目前年总额为165 亿美元,而作为中药发源地的中国仅占区区3.5 亿美元,[4]即仅为2.12%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以来,至今已有近3000个中药新药获准上市,但在这些品种中,以中药复方为主, 占近60% ;改变剂型约占35% ;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新药只有不到5%[5] ,即真正具有创新的平均每年不足5种。
1 中药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
自欧洲中世纪,对文化知识的利用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状态,又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已为世界普遍接受,并形成了一些国家共同遵守的准则。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3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尽管自清朝末年始,中国政府就曾试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不过由于当时社会条件所限,直到新中国成立,这些法律制度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真正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目前,中药所蕴含的知识产权主要是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法律制度来保护的。
本课题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药传统文化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35
 
1.1 采取专利方式保护的现状
1985年,中国实施的《专利法》仅对药品的制备方法授予专利,因此中药专利申请量并不多,历经17年后方才超过1000件。1993年《专利法》修改后,药品可以专利保护,中药专利申请量也开始出现增长。据统计,截止20136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中,涉及中药专利申请的共60129件,其中发明专利53651件,占了89%;实用新型5914件,占10%;外观设计564件,占1%[6]但仔细分析,发现主要是集中于创造性较低的中药配方和改变剂型两种类型的专利。
数量有限的高质量的中国专利权多集中于外国公司,例如:薄荷的中国专利共申报有16件,国内申报有8件,外国申报为8件,但外国公司的技术专利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我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空间极为有限。[7]又如银杏,目前中国专利共申报 68 件,外国人申报有4 件,但其仅有的 4项专利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8]
在国际专利上,中药面临的问题更严重,以致没有相应的分类位置。在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中,中药等传统药物因物质构成不清,作用不清, 没有专门的分类,与其他的天然植物药一样,大部分被归入A6IK35/00项下,即:含有原材料或与不明结构之反应产物的医用配制品。
1.2 采取商标权保护的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的企业都认识较早,也相对比较重视商标的保护。回顾中医史,如北京的同仁堂,重庆的桐君阁,天津的达仁堂等是商标做的较久、较好的。但在我国的中药行业,更普遍的情况是商标意识淡漠,突出表现为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商标使用不当和商标过期不续注等。如同仁堂曾在日本被抢注[9];有些企业将商标放在药品包装极不显著的位置,难以发挥商标的标识营销作用[10]
中药企业还不注重商标的设计和运用,导致药品的通用名称更被消费者熟悉,而商标却反而被忽略了,如人人都熟悉六味地黄丸,乌鸡白凤丸等药品通用名称,却不了解哪一个品牌的产品质量更可靠。这种情况在药材药材种植中也存在,种植者含辛茹苦提高自己的药材质量和产量,但却不知道利用商标提高药材的知名度,严重影响药材的价格和种植效益。
中药企业常常是多种产品使用同样的商标,如“汇仁”在2002年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汇仁集团生产的肾宝合剂、乌鸡白凤丸、六味地黄丸、复方鲜竹沥液、生脉饮、藿香正气水、女金胶囊等也以“汇仁牌”来进行宣传[11]。这种做法的缺点是削弱了商标与某一药品作用特点、疗效、质量等之间的联系;也不利于降低商标风险,如一种药品出现问题,全部药品的都受影响。
1.3 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未申请专利的秘方、新药配方、炮制方法、制剂技术、复方配伍比例、中草药种植培育技术等。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是我国传统的中药保护方式,在中医药的发展史上有大量密不外宣的秘方,甚至家族内也是传男不传女。如云南白药、东阿阿胶等都是秘方。
但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秘密的保守也变得困难,已有许多珍贵的中药秘方流失国外。例如,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选择我国210个经典古方作为医疗用药,随后引起了日本“汉方制剂”工业的蓬勃发展,1994年其产品国内销售额已达1500亿日元,超过了我国中成药的年销售总额。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80余个古方、验方进行研究,1990年的产值已相当于我国目前中药产品出口总额。[13]
1.4 采取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识别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者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理来源”应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其中的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土壤等,人文因素包括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形成的特殊职业传统等。可见,地理标志也是保护道地中药材的一种方式。
新版《中药大辞典》收载12807种中药材,另有藏药2294种,蒙药1342种,傣药1200种,苗药1000种,维药600种,彝药及羌药各百余种[13]。但据统计,截至20101231日,我国仅有108种中药材注册登记了地理标志,涉及381个产品[14]。这与我国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道地中药材产品历史悠久的现状是不相适应的。
2 中药传统文化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与企业在中药传统文化的保护上确实投入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但中药传统文化的保护依旧存在众多未解的难题,总体来看是因为既往存在如下的缺陷,以致相应的问题未被发现和解决。
2.1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适合保护中药传统文化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本质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其先进技术而设计的一种制度,不适合保护具有5000余年文明的中药文化。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文献化程度相当高,不具有专利保护制度所要求的“新颖性”,因而导致中药不能从专利权的角度获得全面合理保护。而商标权的保护也只能是在“名称”上进行保护,即使企业竭尽全力达至顶峰,也仅能是自己的产品更具有知名度,却不能排斥他人的生产与销售,不能对非物化的药制作技术提供保护。商业秘密面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反向破译和频繁的交流,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要保护中药传统文化已经力不从心;同时商业秘密这又使得中药不能得到有效的推广,不能很好的发挥中药的社会价值,也不能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地理标志虽可适用于部分中药,但却不可能适用于全部,甚至不能适用于大部分。
2.2 中国独创的保护中药传统文化的法律存在问题
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可谓是中国保护中药传统文化极具创造性的法律,但它却是一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又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并且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它还与现行的《专利法》相冲突,如申请专利就没有资格再去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并且属于行政保护,当发生了侵权现象时,权利人只能采用行政救济手段,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救济方式不符。
2.3缺乏中药传统文化创新激励机制
中医药作为四大传统古医药的唯一幸存者, 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体系, 因此, 传承与创新是中医药存在的基础。[15]但是当下,谈及中医药传统文化,人们更多的是想到如何从古籍古方中寻求治病方式,忘记了中药传统文化只有随时代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才能更好的治疗传统疾病,更好的应对新发疾病。所以,必须建立中药传统文化创新的激励机制,促使中药理论现代化、研究科学化、技术标准化、疗效客观化,便于现代国人和世界人民理解和接受,使中药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最终走向繁荣。
2.4缺乏我国主导制定的中药国际法体系
目前虽然有一些研究对中药国际保护有所提及,但主要是从中药走向国际市场,我们怎么去适应市场、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角度展开,都是一些防御性的保护办法,属于一种被动研究。就其实质而言是,我们如何去适应别国制定的规则,怎样运用别国制定的规则保护自己,几乎没有提出“我国参与、甚至主导有关中药、传统文化保护的国际规则制定,建立起新的制度、新的保护机制来保护中药”的观点的。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我们追随了西方国家根据西方文化设计的这些制度,却忽视了这些制度的目的都是为西方国家服务的事实,导致了与西方文化冲突,并最终陷入西方国家可以“合法”无偿占有、使用我国中药资源的尴尬困境。
3.结语
中药,是一个重要的产业,更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我们曾经亦步亦趋的追随西方的脚步,试图在西方创设的知识产权框架下,实现中药文化的保护和中药产业的繁荣,但最终却发现,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适合中药的深厚文化底蕴,照搬照用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是西方国家可以“合法”无偿占有、使用我国中药文化,中国中药却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
只有加紧对中医药传统文化保护的研究,积极探索一条不同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之路,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中药文化特色的保护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参与、主导对中药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符合我国中药长远发展利益、切实维护我国在中药方面的国际利益,确保我国作为中医药发源国在中医药方面的优势地位,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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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树华1978-,男,山东无棣人,法律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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