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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药物过敏死亡鉴定代理词
作者:王树华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6日
头孢曲松过敏死亡
司法鉴定陈述词
尊敬的鉴定专家:
    原告诉某某社区卫生室、某某卫生院一案,经我们(原告)申请,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贵单位进行鉴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指派我参与本次听证会,请允许我先询问被告几个问题:
请问:被告的诊疗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若有请出示。
请问:头孢曲松钠当时保存在什么地方?
请问:所在卫生室有什么抢救药物过敏的药物和抢救设备。
依据医患双方认可的诊疗经过和尸检报告,结合被告刚陈述的几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诊疗规范,我们认为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这些错误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0%。理由如下:
第一、未按照头孢曲松钠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过敏试验,直接使用头孢曲松钠。被告医生为患者所使用的头孢曲松钠是由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该药品的说明书在【注意事项】第1项中即明确要求:给药前需进行过敏试验。但根据医患双方所共同认可的“诊疗经过”的记载,被告没有进行过敏试验,直接使用了头孢曲松钠。
第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的要求询问患者过敏史,直接使用头孢曲松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664页【禁忌症】第1项:对本品及其他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所以,被告在使用头孢曲松钠之前应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过敏的情况,但依据医患双方所共同认可的“诊疗经过”,被告没有询问患者过敏史,就直接使用了头孢曲松钠。
第三、在没有急救药物和抢救设备的条件下使用会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的头孢曲松钠。根据《药理学》第370页,青霉素不在没有急救药物(如肾上腺素)和抢救设备的条件下使用。头孢曲松钠也会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所以也只能在具有急救药物和抢救设备的条件下使用,但被告却在自身不具备急救药物和抢救设备的条件下使用,导致出现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第四、头孢曲松钠储存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664页【给药说明】要求:头孢曲松应保存在25℃以下,最好15-30℃。 但根据气象资料,20167月被告给患者注射头孢曲松钠前,安丘市有21天气温超过30度,最高36度,所以被告对药品的保存方式明显错误,这极易导致药品变质。
第五、静脉滴注头孢曲松时,没有仔细观察患者对药物的反应。被告医务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卫生室内诊疗,反而在不具备急救条件的葡萄架下为患者注射会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的头孢曲松,注射后又不积极观察药物反应,反而返回屋内,直到患者自述难受,要求拔针才回去拔针,这些错误导致延误了发现药物过敏的时间。
第六、患者药物过敏时,使用的抢救药物错误。
根据《药理学》第82页,过敏性休克:肾上腺素激动α受体,收缩小动脉和毛细血管前括约肌,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激动β受体可改善心功能,缓解支气管痉挛;减少过敏介质释放,扩张冠状动脉,可迅速缓解过敏性休克的临床症状,挽救患者的生命,为治疗过敏性休克的首选药。
根据《过敏性休克的诊断及治疗》,肾上腺素能通过β受体效应使支气管痉挛快速扩张,通过α受体效应使外周小血管收缩。它还能对抗部分I型变态反应的介质释放,因此是救治过敏性休克的首选药物在病程中可酌情重复应用数次。
根据《药理学》第370页,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首先立即皮下或肌内注射肾上腺素0.5-1.0mg,严重者应稀释后缓慢静注或滴注,必要时加入糖皮质激素和抗组胺药。同时采用其他急救措施。
根据《药理学》第337页,对过敏性休克,糖皮质激素为次选药,可与首选药肾上腺素合用。
所以,药物过敏休克时,必须首先应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只能在病情稳定后做补充用药。但被告却仅仅为患者使用地塞米松这一糖皮质激素,是严重的用药错误。
第七、患者休克时,抢救措施严重不到位。根据《急诊与灾难医学》第214页,过敏性休克的急救处理要求:凡药物过敏性休克患者,必须立即停药,检测血压,检查脉搏,观察呼吸,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立即注射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升压药、脱敏药等,休克常能得到及时的恢复。心跳呼吸停止者立即行心肺复苏。
但是据诊疗经过,被告没有检测血压,没有检查脉搏,没有观察呼吸,没有保持呼吸道通畅、没有吸氧,没有肾上腺素、没有升压药、没有脱敏药等,没有行心肺复苏。
第八、患者休克后,没有及时转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但根据诊疗经过的记载,被告医生鲁爱国在发现患者病情危重后并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将患者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而是呼叫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家属,家属采取的针刺人中,双足涌泉等穴位,这些措施也不是抢救头孢曲松过敏的有效方式。
综上,患者虽然患有疾病,但其所有疾病均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根据尸检报告,患者死亡的原因是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而导致药物过敏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不具备抢救条件使用严重过敏反应药物头孢曲松,使用前没有询问过敏史、使用时没有进行过敏试验,发生过敏反应后没有首先使用药物过敏特效药——肾上腺素,没有采取其他应采取的急救措施,也没有向上级医院转诊。所以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这些错误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0%
此致
潍坊盛泰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专家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王树华
20161222
鉴定意见:
1、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95%

律师资料

王树华律师
电话:1500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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