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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方全责:手术错误
作者:王树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鉴定专家:
    王某某诉**市人民医院一案,经原告申请,**市人民法院委托贵单位进行鉴定。
依据被告提供的病历和相关法律、诊疗规范,我们认为**市人民医院在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这些过错与王某某所受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0%。理由如下:
第一、将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引起的脾大错误的认为是脾脏肿瘤
1、忽视血常规、血象和骨髓像检验报告单中的异常结果
201732日,血常规检验报告单:血小板、淋巴细胞比率、淋巴细胞数、红细胞分布宽度、红细胞分布变异系数、血小板比积、幼稚白细胞百分比、有核红细胞百分比、有核红细胞绝对值结果均严重异常。
33日,血常规+血象检验报告单再次验证:血小板、淋巴细胞比率、淋巴细胞数、红细胞分布宽度、红细胞分布变异系数、血小板比积、幼稚白细胞百分比、幼稚白细胞绝对值、有核红细胞百分比、有核红细胞绝对值结果均严重异常,且血象中RBC(红细胞)大小不等,PLT(血小板)易见。
310日骨髓像检查报告单:髓像和血象中血小板均成簇可见。
根据《诊断学》(人卫版5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版)第254-255页,《内科学》(人卫版5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版)第610页,《内科学》(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41页,这些异常的结果提示的王某某可能患有骨髓造血系统疾病,需要进一步检查,但被告没有进行。
2、忽视骨髓“干抽”现象
根据《内科学》(人卫版5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版)第610页,《内科学》(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41页,骨髓穿刺干抽,是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的重要表现。
在对王某某的进行骨髓穿刺时,也是多次干抽,以致换人进行骨髓穿刺才抽出。
但是,被告的医生并没有将干抽这一现象向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考虑。
3、为王某某诊疗的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第10类为医学检验、病理专业,也就是说,检验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是为王某某做血常规、血象和骨髓象检验报告的竟然全部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他们包括:          
第二、在没有证据证明需要进行脾切除的情况下切除全部脾脏,是严重错误
根据入院记录,王某某入院时仅上腹部胀痛不适7天,其余均为正常,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发病后无发热、无腹胀、无恶心呕吐、无头痛头晕、无心慌胸闷气急,无咳嗽咳痰,无尿频尿急尿痛,无粘液血便及便血,神志清楚、精神可、饮食可、睡眠可,大小便无异常,体格检查中也是这也正常、那也正常,甚至腹部也是平坦,无瘢痕,未见胃肠型,未见蠕动波,腹式呼吸存在,脐正常,未见腹壁曲张。
两个CT报告,31日的CT报告脾脏实质密度均匀,32日加强CT报告脾脏实质密度均匀,未见明显异常强化灶。
根据《外科学》(人卫版5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版)第494页,《外科学》(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689页,脾脏肿瘤都是少见疾病。且《医学影像学》第202-203页,脾脏肿瘤时CT检查应有密度不均匀表现。
所以,王某某仅有脾大,现病史和体格检查其他都正常,两个CT报告脾脏实质密度都均匀,术前没有行脾脏穿刺,术中没有行快速病理,且术中所见(手术记录)仅脾脏增大,术中诊断为巨脾,即行脾切除,是严重错误的诊疗行为。术后病理为慢性淤血性脾肿大,也证实了不是脾脏肿瘤,不需要切脾。
第三、在具有脾切除的禁忌症的情况下行脾切除术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血液学分册》第69页,血小板计数增多患者不应施行脾切除。王某某术前血小板,3238433401,参考值为100-300,即王某某血小板计数增多,具有的脾切除的禁忌症,不应进行脾切除,但**市人民医院却鲁莽的全切了王某某的脾脏,因此,是严重错误的诊疗行为。
第四、王某某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引起的脾大,没有达到需要切脾的程度
《临床诊疗指南——血液学分册》第69页,脾脏肿大引起明显的症状,尤其巨脾或脾脏疼痛,严重全身症状、不能控制的严重溶血、严重贫血需输血支持、并发明显门脉高压、重度血小板减少经其他治疗无效可考虑脾切除。
《内科学》(人卫版5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版)第610页,脾切除指征:脾大引起压迫和(或)脾梗死疼痛难以忍受;无法控制的溶血、脾相关性血小板减少;门静脉高压并发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
《血液病学》第946页,脾切除手术适应症应当限定于有以下表现的患者:症状性脾大(反复发作的脾梗死、脾破裂)、输血依赖性贫血和其他难治性血细胞减少症、重度门静脉高压。
但王某某仅仅是腹部不适7天,现病史和体格检查其他都正常,明显不具备脾切除的适应症,而**市人民医院却草率的全切王某某的脾脏,因此,是严重错误的诊疗行为。
第五、严重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26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但在本案中,我们看到手术同意书却是在术后一周方才签署(314日手术,21日签字)。手术都做完后,再让患方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哪来的患方知情同意?明显是先斩后奏,是天大的笑话。
我们再来看这一份术后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告知患者如果不是肿瘤可能不需要切脾
根据手术同意书记载:不排除脾肿瘤可能性,也就是说医生已经认识到可能不是肿瘤。那么脾大但不是肿瘤是否需要切除?根据《外科学》(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692页,脾脏虽非生命必须器官,但拥有重要功能,无辜性脾切除受到广泛质疑,各种保留性脾手术应运而生。可见,王某某的治疗方案绝非仅有全脾切除一种方法,但**市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却没有告知患方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直接进行操作简单却造成患方不可逆损害的全脾切除术,所以是严重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2、没有将手术风险全部告知患方
根据《外科学》(人卫版5年制临床医学教材第8版)第495页,脾切除术后常见并发症中,术后血小板计数大于1000*109/L时应用抗凝剂预防治疗。这一并发症需要花费大量的治疗费,王某某现在就是因为治疗这一并发症到处借债,仍然不能筹措到基本的医疗费,才迫不得已提起的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漏诊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仅因脾大就直接切除全部脾脏,术前没有取得患方同意,术后所补的知情同意书也是仅介绍脾脏切除的必要性,隐瞒不切除的可能性和切除后的风险。如果,被告术前将脾大的可能原因、治疗方式、相应风险都在术前告知患方,患方肯定不会选择在被告处切脾,所以,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王某某脾脏切除的唯一原因,被告诊疗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树华
 
 
鉴定结论:
医方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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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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