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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追偿权 仲裁申请书
作者:马杰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西安市×××栋×××单元×××房,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垫付本金×××元、违约金×××元,并以垫付款为本金支付利息(从2017年××月×月×日至2018年××月××日)×××元暂计总额×××元,直至垫付款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3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1.7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91891元。其中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金额为290000元,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该笔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其与兴业银行之间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兴业银行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担保权利,从申请人处扣划贷款本息等费用共计  ×××元。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虽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遂成纠纷。同时合同约定若因被申请人拖欠银行的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而导致出卖人代为偿还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全额返还申请人代付的费用及该费用10%的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元违约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偿还担保垫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西安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西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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