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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正当竞争 民事代理词
作者:马杰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电器行的行为对原告×××有限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登记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环保型干洗设备、清洗机械设备等,其创立的“×××”品牌洗衣机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原告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生产、销售洗衣机及其他家电产品为主业,有30多年的专业洗衣机生产经验,具有年产75万台洗衣机的能力及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现已形成了全自动洗衣机、双筒洗衣机、脱水机、电热水器等5大系列,多种型号的家电产品。原告现主要生产“小天鹅”和“三金”两大品牌的系列产品,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的家电产品生产基地,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其生产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反馈良好。
被告在其被工商局查处的商铺及库房的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印有“海南×××水魔方电器有限公司”“ ×××(荆州)三金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 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被告从香港注册的小天鹅三金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全自动洗衣机45台,双缸洗衣机25台。
 
企业名称、产地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生产者或消费者通过努力和资本而获得的无形产品。被告擅自销售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产地的侵权产品,引人误以为是原告或原告授权单位的产品,本质上是盗用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企业名称、产地的侵权产品。
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公众误以为其所售产品为原告公司的,因此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维权费用15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分别在2014年,2016年两次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无法计算,因此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而原告产品因销售量大,知名度高,社会影响较大,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和经济秩序,而且削弱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及产品利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来讲,6万的经济赔偿远远不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从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证据确凿,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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