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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常某某诉周某、信阳市某中学人身损害案
作者:查君舰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常某某诉周某、信阳市某中学案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于20151214日,被告周某在化学课上多次主动找原告常某某打闹,并将唾沫吐在原告常某某的凳子上,在原告常某某多次拒绝以后,被告周某仍没有停止其不当的行为,而是继续拉扯原告常某某,致使原告常某某从凳子上摔倒,造成其右股骨骨折受伤的事实,随后原告被老师送往信阳市某医院治疗。被告周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也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其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信阳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也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判决被告周某的监护人和信阳市某中学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各按50%的比例对原告的人身权益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信阳市某中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0000元,被告周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0000元,是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