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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例
作者:查君舰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芦朋飞,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君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诗涛,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陈氏养生豆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南湾乡石山咀村。法定代表人陈发宝,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法超,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华西路金杯健康城53号。负责人赵富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芦朋飞因与被申请人陈诗涛、陈法超、河南省信阳陈氏养生豆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芦朋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雅娴《转至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