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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彩印公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法律探讨
作者:马建霞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23日

    一、案情简介
   某打印店老板为客户彩印了一红章的文件,后该客户拿着文件进行诈骗,案发后指认该打印店老板,公安机关遂以涉嫌伪造公章罪对打印店老板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案情争议焦点
    1、打印店老板是否有伪造公章故意
    2、打印店彩印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我们的案情分析
    1、打印店老板对伪造印章的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其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的主观故意,不具备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主观要件。
   伪造公章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该打印店老板履行正常业务活动,不可能对每一位来店里复印的材料进行仔细甄别,这也超出打印店的能力范围,所以打印店事先并不知道该客户伪造了印章,打印店老板没有伪造公章的主观故意,因而打印店老板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打印店老板未实施任何伪造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备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客观要件。
 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犯罪对象是公司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专用章,它是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符号和标记。而本案犯罪对象是公章的扫描印影,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伪造公司印章是否包括伪造印章的印形和印影。所谓印形,是指固定了公司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所谓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如用红笔描绘公章印影,或者用电脑扫描制作公章印影打印店老板对该客户伪造XX公司的印章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因此,打印店老板不可能存在事前与该客户合谋或指使客户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伪造XX公司印章的行为完全是该客户自己一个人决定并实施的,店老板自始至终只是在履行自己业务职责,复印材料是该店主要业务来源,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因而不具备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该打印店老板行为应不构成伪造公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