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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六级工伤仲裁裁决公司需赔偿伤者二十三万元
作者:李翠英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2日
六级工伤仲裁裁决公司需赔偿伤者二十三万元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具体情况略;
被诉人:具体情况略。
申诉请求:
1、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057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因而申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被诉人应补偿申诉人,3528.5*27057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20101日至20121028(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35285元(3528.5*10=35285元)及拒不支付的25%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8821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4106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21029日至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伤残津贴(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日期暂定为20130304日)为人民币8468元(3528.5*60%*4);
5、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人民币1000元(50*20=1000元,需要护理的天数为20天,每天50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10元(35*161)及交通费200元两项计人民币5835元;
7、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456元(3528.5*16)、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228元(3528.5*8)、4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141140元,三项计人民币225824元;
事实和理由:
2011819日,申诉人入职被诉人处工作,具体职务是从事生管工作。20120104日晨07时许,申诉人上班途中不幸发生车祸,申诉人当场昏迷,肇事司机趁机逃逸。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肇事司机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但由于肇事车辆和司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致使该案无法侦破,故而申诉人至今及永远都不会拿到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分文赔偿。所幸的是申诉人此次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的情形,故此被诉人为申诉人申请了工伤认定,201222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此次伤害为工伤。因为此次伤害,申诉人先在东莞大岭山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该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大岭山医院出院后,又先后三次入住东莞虎门医院康复和治疗,总计144天,其中住院治疗时3天需要一人护理。2012102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的伤情为六级工伤。
申诉人工伤前平均工资为3528.5元,在工伤医疗期间,被诉人不曾支付申诉人工资和费用,被诉人理由是“你的事故不是发生在我公司内,与我公司无关”。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申诉人多次找到被诉人处意欲被诉人赔偿及安排工作,可被诉人始终置之不理漠然视之。
无奈,申诉人只得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诚望仲裁委勇于维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恳于支持一个不幸的工伤事故者于法有据的请求,尽快作出裁决!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
 
申诉人:
 
20121210
 
 
 代理意见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
 我依法接受申诉人李某的委托,作李某与东莞市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某的代理人,通过开庭前听取申诉人李某的陈述、其提交的证据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一下个人代理意见:
关于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在上班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六级,诸如此类问题我在这里无须赘述。
一、我要额外强调的第一个问题是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劳部发〔199520253条,该条明确规定:工资是包括奖金等的(详见该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6条第二款: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工伤按伤残级别赔偿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都是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受伤前十二个月或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这一点是有法可依、无须置疑的。
二、我要强调的第二个问题是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伤残津贴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36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每月为受伤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申诉人自工伤以来,被诉人对其采取漠然不理的态度,从未支付过工资,更别奢望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申诉人找到被诉人有关负责人要求其协助工伤理赔,均被被诉人以各种理由塘塞拒绝,不肯协助,更别说为其安排工作了。申诉人六级工伤对其意味着什么他非常清楚:谁还肯聘用一个左臂基本失去功能的工伤者呢?无奈天欲留客主人不留啊!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被迫的,这一点谁都可以看得出,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依法拿到有关赔偿,而不是为了丧失伤残津贴,因此有关裁判未生效前,劳动关系仍未解除,伤残津贴应予继续支付。
三、我想强调的第三个问题是本人月工资是指本人应得工资,是包括扣掉的社保费的。
在申诉人的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中,我是按申诉人应得工资来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法就是如此,扣掉的社保费在银行卡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但扣掉的社保费实质上就是申诉人工资的一部分,因此理应计算在内。
在此,我还想说一点的就是,根据个人经验,无论是仲裁工作人员还是法院工作人员,很有些人忽视工伤申诉者的部分利益,甚至认为工伤申诉者丧失部分利益无足轻重,其实这种想法和作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工伤赔偿不比违法辞退及双倍工资等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和赔偿,工伤申诉者尤其是伤情严重的申诉者,几千、几百,甚至几十元钱对他们来说都不能忽视,因为他们劳动能力大大受限,再无法如正常时一样工作赚钱。尤其是本案中的申诉人,正值中年,正常情况下理应是家庭经济的支撑,发生这样的悲剧使其家庭经济几乎陷于瘫痪状态。我所以要提及这一点,就是诚望仲裁委能够依法足额支持申诉人合法有据的申诉请求!
自工伤以来,申请人没有任何收入,住院期间一切费用都系自己垫付,现在申诉人经济上极其困难,上有无经济来源的老人,下有求学的孩子,至今申诉人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社保还在审核中没有报销,申诉人的经济压力可想而知。因此,恳请仲裁庭早日裁决!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
 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