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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某某销售假药案辩护词
作者:李翠英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张某某销售假药辩护词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我依法接受张某某妻子的委托并征得张某某本人的同意,作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张某某及阅卷,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建议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73条第二款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4年3月份,有客户到张某某经营的药店购买香港生产的三种药即骨节灵,痛风灵,追风痛骨丸,但张某某的药店没有此三种药。为了尽量满足顾客的需求,张某某就进入掏定网店搜索三种药,结果还真在掏宝网店上搜到。于是,张某某就在网店里购买了三种药卖给顾客,顾客吃后反映效果好。故此三种药虽然没有正式批文,但由于是在掏宝网上购到的,应该经过了掏宝网的把关,且顾客反映效果好无负作用,因此张某某认为问题不会很大。故此,于2014年,同样的行为又发生了一次。但经营药店的张某某知道没有批文的药药监局是不允许经营的,故此他没有把三种药摆上柜台,也没有大批购进,只是应顾客的预定,卖给了特定的人。
二、张某某主观恶性微乎其微,过错极小,甚至可以说对那些有要求的客户是出于善意。
首先,此药虽然没有批文,但必定是在掏宝网上购买,应经过了掏宝网的基本把关,断不会是假药,这是一般人起码的认识;第二,这三种药是应特定顾客的要求购买和卖出的,且这些顾客在购买前和购买后都对此三种药很认可;第三,张某某没有批量买进,也没有把三种药摆上柜台如其他有批文的药一样销售,只是卖给那些预定的客户。
三、张某某犯罪情节特别轻微,涉案数额极小。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张某某经营这三种药数量极少,买进的价格总计只千元,营利不过几百元,搜查时只在涉案药店搜到共计三瓶。
四、被抓后张某某能够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极好。从张某某的讯问笔录中可知,张某某多次供述基本一致,没有原则上的变化,可见其本性是个诚实的人,所以涉嫌犯罪,具有偶然性和刑法知识的欠缺造成。
五、张某某此案前一直是个守法公民,热爱工作和生活,是个父母的好儿子、妻子的好丈夫、孩子的好父亲。
六、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和改造,打击重大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如张某某这样的小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他的家庭及国家和社会都是有利的,大而言之,有利于建社社会主义和谐国家目标的实现;小而言之,有利于张少义小家庭和谐关系的维系。从张某某被拘到现在已两个半月余,身被羁押的张少义对当初的行为后悔不已,兼顾幼子及药店的张某某妻子忙碌得苦不堪言同时又担心受怕。
刑法是严酷的,但执法者当是有情的,近三个月的羁押对张某某的处罚已经够了。他本有正当的职业和不错的收入,结果却为了点蝇头小利身陷囹圄,给自己招灾惹祸,太得不偿失了。我想,日后即使有人押着他,他也断不会再做如此划不来的傻事儿了。恳请人民检察院对性质不同的案件区别对待,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同时也对一个具体的家庭和个人真正负责的精神,对张某某销售假药行为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