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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开诚律师:企业合同纠纷解答之五: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作者:宋开诚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17日
宋开诚律师:企业合同纠纷解答之五: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关键词:项目部 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 私刻公章
 
【案例简述】
    2009719日,海伦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海伦公司)与董某签订建立第九项目部协议,并规定了海伦公司与董某的权利与义务。同年830日,董某以海伦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刘某在同年93日将3万件十字卡送到第九项目部指定工地;每个卡3.5元,合计10.5万元;第九项目部收货后十日内给付50货款,余款30内付清。签约后,刘某将3万个十字卡送到海伦公司指定仓库。同年94日,董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货物,货款共计10.5万元。然而货款至今未支付给刘某。由于第九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董某后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刘某多次追要欠款未果。因此,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海伦公司给付货款10.5万元。
    海伦公司遂咨询其法律顾问宋开诚律师,公司负责人表示其确实收到刘某的货物,但是其并不认识刘某,这个是董某的货物,海伦公司仅和董某草签了一份协议,给董某一个指定库房,董某无权在外订货,海伦公司也没给董某任何手续和公章。董某是需要挂靠在海伦公司下来承接工程。董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所以不同意诉请。
    法院判决,刘某与第九项目部的供货合同有效,第九项目部应及时付款,由于第九项目部没有合法主体资质,对外不能承担责任,故该项目部的债务由海伦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实践中,建筑公司往往为工程需要设立相关的“项目部”,该项目部独立完成特定项目,且项目部往往独立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等,一般都独立核算,由项目部负责人对建筑公司负责。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一般随着工程的结束而消失。司法实践中,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企业法人项目部的法定地位的认定。
    宋开诚律师认为,项目部不同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认定为公司的组成部分。(可参考《担保法》第10条中所谓“职能部门”一词),其与公司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以前的法院内部指导意见中称为“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
    A公司某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践中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能够证明该项目部签订该合同得到了A公司的授权,那么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A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A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A公司替该项目部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A公司的工地,而且项目部是A公司名下的项目部,那么A公司应当知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无法证明该项目部与A公司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与A公司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定第九项目部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有效,而第九项目部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相关的法律后果需要由海伦公司承担,至于第九项目部、董某与海伦公司的关系属于海伦公司的内部事务,海伦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对抗刘某的债权。
【律师提醒】
    宋开诚律师温馨提醒: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诚信一方的债权,对建筑企业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作无效合同处理。从交易习惯上考量,尽管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律师资料

宋开诚律师
电话:189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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