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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办理退工手续
作者:曾国文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朱先生2016831正式到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工资30000, 绩效工资30000元每月。由于公司老板完全不懂软件研发,胡乱下达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双方沟通无效朱先生决定辞职。 申请人914日书面提交辞职报告。 被申请人聘请李先生接替朱先生的工作, 负责工作交接事宜。考虑到要尽快到新单位报道,需要退工证明,朱先生同意放弃绩效工资30000元,单位同意于1015日支付工资和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双方没有争议。申请人929日提交离职交接所有内容给指定交接人李先生双方办了工作交接手续,最后上班日期为2016108 同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之后,被申请人因为交接人李先生离职了,完成不了后期的任务而扣押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手册,不给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和退工单 理由是申请人交接存在遗留问题,发给申请人一张任务清单,要求申请人完成,而清单内容全部是后期的研发任务。申请人拒绝了这种无理要求
因新的的公司要求申请人于1019日去报到上班,被申请人不同意出具退工单和退还劳动手册,同年1017日,申请人发函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于1019日前发放劳动报酬,退还劳动手册,并出具退工单,否则,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申请人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朱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聘请曾国文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2016111日向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冲裁。
仲裁裁决
20161212日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支持了20169月工资33000元,及20161019日至20161212日期间延误退工损失2745.81元。未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每月按10万元计算的延误退工工资损失。
案件分析
单位延误退工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收到的新单位出具的OFFER, 月薪10万。被申请人的抗辩是新单位的股东是朱先生的朋友,朱先生承认他的朋友是新单位的股东,但是小股东,只占2%的股份。曾律师建议朱先生起诉到法院,但朱先生考虑到公司小,一直没有赢利,没有钱,就是打赢了官司也没有用,执行不了,最后没有起诉。
从法律上和证据上分析,曾律师认为该案子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延期退工造成的可期待工资损失的胜诉慨率很高,因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不能去新单位工作是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虽然朱先生的朋友是新单位的股东,但毕竟是小股东。


律师建议:
    无路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单位都要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单位拒绝给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不能得到任何利益,最多是打击报复,损人不利己。如果是员工要离开公司,既然留不住人,何不成人之美?!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格局要大一点,心胸要开阔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