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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欠付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作者:吕博文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方作为原告针对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提起诉讼的同时往往会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及违约金分别如何适用?两者能否同时主张?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及计算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性质为损失还是法定孳息一直存在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七、十八条对于利息的相关规定来看,欠付工程款利息性质被认定为法定孳息,欠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与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其产生并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关于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其本质是合同主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普遍认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三、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对于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实质上是承包方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受到的损失,其与违约金均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且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如果允许并用违约金与利息,在欠付工程款利息得到偿付的情况下构成重复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禁止性规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应尊重当时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违约金和利息的性质不同,同时适用并不冲突,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其惩罚属性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应得到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判例中前述第二种观点得到体现,此案二审法院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且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弥补施工方损失为由,对工程款利息未予支持。但是再审法院认为:“违约金并非仅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为赔偿上限,可以适度适用惩罚性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具有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惩罚违约当事人为辅的双重属性。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违约金与逾期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在本案中同时支持违约金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超出这一原则的适用。” 

        故在前述案例中,再审法院是支持了对于违约金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并用。笔者认为首先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并用并不构成重复主张,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适用上并不存在冲突。其次违约金本身具有弥补损失和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双重属性,在施工方对违约金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一并主张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衡量违约金弥补损失功能的基础上兼顾考虑到其惩罚属性,如果发包方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或者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过高,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调整和限制以平衡双方合法利益。 

        只不过实务中施工方与发包方订立施工合同时对于违约金和利息的约定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利息支付,有的则就违约金或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择一进行了约定,甚至有的对于利息以及违约金并未进行约定,应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在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出于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承包方应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施工合同中仅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未约定利息问题,虽然鉴于利息的法定孳息的性质,施工方亦有权在违约金之外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但是审判实践中法院仅支持违约金而驳回对施工方利息主张情形确有存在(如本文案例中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对于施工合同中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情况下,施工方则仍有权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综合上述几种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明确而详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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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博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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