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定责依据
作者:刘会玲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5日
交通事故后,肇事死机移动了伤者,未标记伤者位置,且未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益等,导致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前,事故当事人是保护现场的最佳人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