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交付首付款,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对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对房屋分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房款来源、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房屋的登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如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情况下认为男方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虽然系婚后交付首付款,但系使用个人财产支付,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
关于增值问题,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时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故首付款对应的房屋增值收益部分应属于自然增值,系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应判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应分得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当然仍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及离婚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分割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