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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十年同窗聚好友 不料被诉上法庭
作者:吕盼盼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7日
十年同窗聚好友 不料被诉上法庭
我,三十五岁,大学毕业后直接考取了公务员,然后嫁人生子,日子过得顺风顺水,在单位当上了处长。当年好多同学经商做生意的也已小有成就。尤其是上海的老马,女中豪杰,更是商场得意。
20159月的一天,忙碌完工作回家,直接瘫在沙发上。电视正在播《致青春》,想想大学毕业已十年之久,不禁感叹,青春易逝。恰好,叮叮叮微信响起,打开一看,大学同学微信群好几百条未读信息。爬楼做功课,最近的电影勾起了大家对青春的怀念。好,为了纪念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2015101日,毕业十年我们要聚会啦!
101日晚上是正式的宴会。我们班四十个同学,到了三十五名,放眼望去,老马没来。少了她就少了一半的乐趣,她总是到哪里都是焦点。可惜了,宴会开始是班长致辞,致辞到一半,就听到大厅传来了爽朗的笑声,“我来迟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自罚酒三杯!”呵!这王熙凤似的出场不是老马还有谁!“我专门推了谈判从上海飞回来,这么重要的场合怎么能少了我”。她还是那么爽朗,身后还跟着个帅哥。她介绍说这是她的助理兼司机。大家一番调侃重新就坐,班长宣布宴会正式开始,说酒能喝的就喝,不能喝的就算了,保重身体,酒多伤身。呵,老马还是当年的老马,痛快的说来晚了自罚三杯,她的男助理呢,更是热情地向大家敬酒。大家见他不认生,不一会儿就称兄道弟了。大家越来越嗨,气氛越来越热烈。兴头上,我突然注意到老马助理脸特红,脖子也红了。我问老马,你这助理是不是酒精过敏啊?老马说没事,以前出去也都他帮我挡酒,年轻呢没什么事!
大家说说笑笑到十点多才散了,按计划第二天去母校看看。我到老马房间继续聊天。正说着,公司来电话让她明天回上海,有要紧事。她一边埋怨一边打电话让男助理订飞机票,电话没人接,我说咱去看看吧他喝了不少,别出什么事。敲门没人答应,赶紧找服务员开了门。就看见男助理侧躺在卫生间地上,吐过,我这才发现他不止脸和脖子红,连胳膊上都是一片红。赶紧拨了120
去了医院,医生说讯发型酒精过敏,如果抢救不及时可致死亡,临床上迅发型出现的情况较少。我们几个着急的在外面等着,等待中,医生出来说谁是家属,人不行了。我们当时都懵了。随后老马通知了他的家属,家属将老马和我们参加聚会的同学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我想问问律师,我们在这件事情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好好的同学聚会怎么就变成了对簿公堂呢?老马在这件事中有什么责任?
律师点评
同学聚会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社交活动,宾客间相互劝酒、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中,班长在开餐前就提醒过大家,喝酒需谨慎。大家都是成年人,老马的助理也应该知道自己是否酒精过敏,是否适宜饮酒。
但如果同学们存在以下情况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情形一:如果参加聚会的同学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同学们是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的。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本案显然同学们没有强行劝酒,是老马的助理一直主动敬酒。
情形二:因喝酒引发对方心脏病、酒精过敏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学们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学们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同学们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明知而继续劝酒,同学们就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参加聚会的同学之前不认识男助理,而且对于老马,助理之前有替她挡酒的行为,这足以让同学们和老马认为男助理可以饮酒。
综上,该案件中,老马和同学们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男助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后果没有正确的认识才导致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