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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陆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06日


履行合同时怎么避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主要在表现为各种抗辩、变更、通知、解除、终止等。下面网将详细介绍了履行合同时怎么避险的知识。
  如果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但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千万不要忘记书面通知对方,因为,如果缺少通知这一环节,我方对风险的正当防范很有可能就会变成违约,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却未予履行,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
  此外,针对对方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履行瑕疵,我方也可主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以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满足法定的解除步骤,如书面通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也应注意满足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使防范风险的正当行为变成违约。
  另外,作为债权人,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还应注意在适当期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催告,适时适当的催告不仅可以给予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压力和动力,同时也避免了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风险。
  作为债务人,当发生了特殊的情势而无法如约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尽量与其达成履行谅解,变更原合同,防范债权人以原合同为据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果发生的情势已在合同的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也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免因未能及时通知而为扩大的损失负责。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会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情势,对原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时证据收集的困难,应当对这些变更予以明确的书面确认。
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该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