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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福田离婚律师,福田离婚案例
作者:陆慧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1日
福田离婚律师,福田离婚案例

福田离婚律师:18718680963(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陆律师)


申请再审人吴志深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田离婚律师,吴志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480000元,由黄小平与吴志深各负担240000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债务确认书是黄小平欺骗申请人在一张空白纸上预先签名并盖指纹,然后由黄小平在该纸上添加内容伪造的。申请人未在一审申请鉴定,原因主要是当时广州市公安局答复无法作此鉴定,二是近万元鉴定费用短时间内难以借齐支付,三是过分相信法院会查明事实,辨别真伪,终会审查确定确认书无效,四是明知确认书是伪造的,又何惧之有。在本案二审时,对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都一概不予准许,结果造成错判。本来只要二审法院依法准许鉴定,有关债务的事实就可一清二楚,但二审法院竟然违反了有关的法定程序,不准许鉴定,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权利。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判决。

  福田离婚律师: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吴志深和黄小平负有夫妻共同债务480000元的依据是黄小平提供的确认书以及债权人的证言,该确认书有吴志深和黄小平的签名,内容为吴志深和黄小平因建造及装修位于广州市同和镇蟾蜍石村蟾蜍北街1号房屋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480000元,债权人亦到庭就黄小平和吴志深因建房及装修而负债的事实予以作证,一、二审法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黄小平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480000元予以确认,并判决吴志深和黄小平共同分担上述480000元债务并无不当。吴志深提出该确认书是其被黄小平欺骗先在空白纸上签名然后由黄小平添加内容伪造的,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吴志深在本案一审期间也未申请对该确认书予以鉴定,吴志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吴志深在本案二审时申请对确认书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由于吴志深在一审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其亦无法定事由,二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吴志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志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