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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毒品犯罪离我们还远吗?
作者:谢素光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4日
龙岗毒品辩护律师:毒品犯罪离我们还远吗?
尚律说法
毒品似乎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很远,但其实又不远。
我们经常会听到媒体报道一些毒品犯罪,也会听到一些毒枭被警方逮捕的新闻。但是,这些新闻似乎只有在媒体上才能听得到或看得到。
然而,这些新闻上的大毒枭的故事离我们也并不远,很多毒品犯罪活动恐怕呈发散状态扩大他们的活动空间。
近年来,毒品犯罪类型的犯罪活动属于比较多的一种犯罪。特别是在广东地区,毒品犯罪现象比较频繁。最高人民法院告公布了2017年度十大毒品犯罪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所律师谢素光律师是毒品辩护犯罪辩护专家,在这方面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此,本所特别辑取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这十大案件加以分析。
铁证如山的屡犯,我为你辩护
毒品犯罪是一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罪。在生活中,当我们说甲基苯丙胺时,或许没有多少人会知道这是什么。但是,当有人说冰毒的时候,恐怕大多数人就会知道,这是一种受到管制的毒品,也是刑法典中所列举的一种毒品。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一些毒品的名称,有的或许我们熟悉,有的则或许从未听说过。譬如冰毒、麻姑、麻果、K粉、摇头丸、神仙水等等之类的,又如刑法上明确例举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等之类的。其实,不仅仅是这些毒品,还有更多的毒品种类,都可以成为毒品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毒品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犯罪,因此法律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毒品犯罪呢?我们不妨对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这一系列判例一一加以分析。
案例
贩运毒品堪称毒枭 罪过深重难逃死刑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孙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某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广东省惠东县,从孙某处分别购买1 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000克氯胺酮(俗称“K粉”)后运回湖南省Y市,由李某贩卖。同年5月22日,李某电话联系孙某后,于次日与李某才携带购毒款到达H县。经孙某介绍,李某向他人购得氯胺酮3,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000克。24日5时许,李某与李某才携带毒品乘车回到Y市,李某将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楼上203室。6时30分许,李某携带毒品到Y市龙洲路一餐馆与他人见面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1,580.4克。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203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960.8克、氯胺酮2,030.2克。综上,李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66.7克、氯胺酮共计4,610.6克。
本案由某市Y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某提供全部购毒款,联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购买毒品,亲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某才到广东省H县接取毒品,并负责保管、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某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条直击:
本案涉及到以下与毒品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毒品犯罪,而且2017年排名第一的毒品刑事犯罪案件。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相对没有什么争议。最高院公布该案的理由是案件影响重大。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三进宫。1996年曾经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又于2004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再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12年刑满释放后,又于2014年再次开始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直到案发。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是一种行为犯,而且不存在数量的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就构成此罪。在实践中,此罪也容易与其它犯罪行为混淆,譬如贩卖假毒品、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等等,就容易与贩卖、运输假毒品罪混淆。因此,首先要明确所贩卖、运输的是否毒品,是否国家管制的毒品或法律明确例举的毒品类型。本案中,被告所贩卖、运输的是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属于法律明确界定为毒品的物质,而且贩卖、运输的数量也超过了死刑的数量。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贩卖和运输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及故意。按造《刑法》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情节,但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贩卖的数量100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其中不同的毒品对数量的界定还不一样。本案当事人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已经达到了甲基苯丙胺6,066.7克、氯胺酮4,610.6克,大大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字。而且,本案中,被告人存在累犯情节,曾在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2年刑满释放,构成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累犯情节,是毒品再犯。
法条延展解读:
本案还涉及到累犯与毒品再犯的认定,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累犯及毒品再犯情节,《刑法》还有如下不同条文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以上情节的,属于依照刑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
尚律律师提醒
本案是一起有典型意义的毒品犯罪案。案件犯罪事实并不复杂,被告人是三进宫,属于罪过比较严重的犯罪类型。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也感受到近年来毒品犯罪情况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一点,最高院在公布此案的时候,对案件的相关背景做了介绍。近年来在广东涌现的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本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按照最高院推荐的理由,本案被告人所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因此需要严惩。
不过,深圳毒品辩护律师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对大多数普通百姓来说,这一类游戏是不能轻易参与的,否则容易受到这些犯罪分子的迷惑、引诱与欺骗。

律师资料

谢素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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