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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撕毁的欠条是否还有效?

作者:温作团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案情介绍:20169月,吴某(被告)与赵某(原告)口头商定共同出资经营软装设计家居店,合伙后,吴某、赵某一直未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此期间,赵某已投入资金共计429300元。合伙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导致双方争端不断,为解决双方的争端,2017322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赵某退出合伙,吴某支付赵某419300元,吴某继续经营店铺。为此,吴某向赵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记载:吴某欠赵某419300元。后吴某未向赵某支付退伙款,故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支付其退伙款419300元及相应利息。
赵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经过拼接起来的欠条作为其请求的依据。
经法庭调查,双方对她们的合伙关系及期间口头达成的退伙协议均无异议,对赵某提供的欠条系被撕掉后又重新拼接起来的事实也无异议。但双方对欠条撕掉的这一原由事实存在不同表述:吴某称是赵某后来与她和好了,双方重归合伙,所以,赵某就把欠条撕掉了。但赵某称,双方并没有重归合伙,欠条撕掉系其家中小孩子所为,并非她本人意愿。基于该事实上的争议,双方产生了不同的主张:赵某称,欠条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证明力,它依然可以表明双方已经达成退伙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重归合伙,就应该确认赵某与吴某的退伙协议有效,故法院应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吴某认为,欠条被撕毁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表明,赵某对原退伙协议的撤销,双方恢复合伙关系,赵某主张没有依据,要求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提交的欠条原件有撕过的痕迹,该证据存在瑕疵,但赵某所持欠条经过粘合,保持了证明吴某向赵某出具欠条事实的完整性。而吴某声称欠条的撕毁系因双方重新恢复合伙,故赵某将欠条撕毁。但吴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达成退伙协议后,又重新恢复合伙的证据。故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吴某上诉提出:根据生活常理及一般人的认知,欠条撕毁这事实本身就足以表明欠条所记载的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而无需再另行举证证明这一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欠条存在被撕毁后再拼接的瑕疵,虽然双方对出现该瑕疵的说法不一,但赵某不能提供足以排除吴某所述的“写了欠条后,又恢复合作了,故将欠条撕毁”情形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赵某提出的其已经退出合伙的证据不足,故对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上诉请求成立,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吴某、赵某围绕着欠条撕过后被重新拼接是否还能证明欠条上所记载的权利存在的事实双方展开了博弈和交锋。在欠条被撕过的原由双方表述不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而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被上诉人)的请求。同样的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显然,两级法院的法官对该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律师寄语:该案件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固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基于法律意识不强或信任关系,对于向对方出具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在债务偿还或消灭后,没有及时让对方出具债务偿还的凭证或将原债权凭证销毁,而只是让对方将原债权凭证撕掉,这无疑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针对上述问题,最好的做法是,让权利方(债权人)出具债务已经偿还或消灭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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