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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伙协议要重视 未签协议莫投资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合伙协议要重视
未签协议莫投资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被告进五六向原告表示找原告与另外两个人共四人共同投资作为理发店的股东,共同经营理发店。被告进五六提出原告投资49900元(经庭审双方能确认的金额),作为共同管理店铺的合作投资意向款,原告表示同意。被告进五六承诺日后美发店四人共同管理,四人一起商量订立一份协议。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进五六找到原告及另外两个合伙人,拿了一份草拟好的《入股协议书》让原告等三人签字。原告发现协议许多条款并不是事先跟原告及其他两人约定的内容,对合伙经营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负担、经营方式等合伙事项均不是原来说的,对原告是非常不公平的,是不平等的条款。而且原告在店里收银电脑系统中发现欲合伙经营的店中存在有20多万的债务(客户理发消费卡,也叫卡金)没有向原告披露,协议中并没有对此重要内容进行约定。因此被告进五六有故意隐瞒卡金的事实。因上述被告的原因,原告等拒绝了签订该协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回上述款项,被告以款项给了第三人彭开开为由一直拒绝返还。


二、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因被告进五六故意隐瞒卡金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被告进五六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原告交付的49900元。
2019年4月20日,被告进五六向原告表示找原告与另外两个人共四人共同投资作为理发店的股东,共同经营理发店。被告进五六提出原告投资49900元(经庭审双方能确认的金额),作为共同管理店铺的合作投资意向款,原告表示同意。被告进五六承诺日后美发店四人共同管理,四人一起商量订立一份协议。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进五六找到原告及另外两个合伙人,拿了一份草拟好的《入股协议书》让原告等三人签字。原告发现协议许多条款并不是事先跟原告及其他两人约定的内容,对合伙经营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负担、经营方式等合伙事项均不是原来说的,对原告是非常不公平的,是不平等的条款。而且原告在店里收银电脑系统中发现欲合伙经营的店中存在有20多万的债务(客户理发消费卡,也叫卡金)没有向原告披露,协议中并没有对此重要内容进行约定。因此被告进五六有故意隐瞒卡金的事实。因上述被告的原因,原告等拒绝了签订该协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回上述款项,被告以款项给了第三人彭宇为由一直拒绝返还。
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电子证据,证实被告进五六电脑登记系统中有卡金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此节也足以证明被告不诚实守信。然而,店里有卡金的事实,被告进五六在答辩状中有自认,只是没有确认具体金额。
被告进五六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被告进五六应返还原告交付的49900元。
二、原被告两方的股权无法确定,合伙关系尚未建立
原被告就四人的合伙财产基础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据证实。对于股份的界定也无任何书面材料和数据,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提出的对于股份的任何说法都不能得到认证,不应采集其关于股份的说法。因此,根据目前能查明的情况,只能依法判断双方对股份没有任何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合伙也须具备合伙的要件。
本案,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对合伙经营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负担、经营方式等合伙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应确认双方合伙关系尚未建立。在目前证据情况下,依据能够查清的事实,只能依法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9900元入伙意向金,被告应予以返还。
三、 被告所说将款给了第三人彭宇,系单方说词,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进五六辩解将所收到的款项一部分转给了第三人彭宇,只是被告单方说词,且无任何其他证据证实,原告不予认可。他与彭宇之间的关系和纠纷,应由其另行主张。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收到了上述款项。 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投资意向金49900元。



三、法院判决

被告进五六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原告交付的4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