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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证人如何担保债权的实现?
作者:涂宗华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保证即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誉为担保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所谓“强制执行无效果”,是指当出现债的不履行情况时,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起诉或仲裁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充分受偿后,方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对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这种权利,叫做“先诉抗辩权”,也叫“检索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履行先后的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此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出现债的不履行情况,即在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虽然都为保证人,但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不能履行后债权人能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债权的实现的担保更为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