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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收取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回事吗?
作者:涂宗华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3日
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或者说是我国农村的一种习惯做法,目前尚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馈赠行为,在民法上通称为赠予,法律也予以保护。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予也有区别,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就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所附条件,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同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