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
作者:涂宗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6日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情形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情形的设定为婚前一方购房并支付首付款,签订按揭合同,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第二,分割的是两个对象,即一个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另一个是支付款项相对应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夫妻一方过错的情况下,主要是这两个对象决定了最终的补偿款数额。

第三,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房屋归属产权证上的一方所有。这样分割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效率,一方不用再一次过户,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