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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借款纠纷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涉及1000万借款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及执行异议阶段,成功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人及原审原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肖XX
案件梗概:
2008219日,原告与莱XX航空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XX公司)、被告、詹XX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莱XX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补充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有效期自2008220日至2008819日;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及其配偶詹XX为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各笔借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莱XX公司放款600万元,莱XX公司出具借据,确认收到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319日至2008418日,并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则按未归还本金余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莱XX公司于2008418日、430日、512日和523日先后向原告归还欠款共计200万元,此后未再还款。双方遂发生纠纷,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莱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赔偿利息律师费等损失;被告对莱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詹XX在与被告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庭外和解,原告反悔,在提出执行异议失败后。在201212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编号为2009-jl-515号的《债务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依照《债务和解协议书》向原告支付2010年、2011年、2012年应偿还的剩余款项,共计1183363.81元。3、被告依照《债务和解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于201312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00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272元(依法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全额清偿之曰止)。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原告持债务和解协议书起诉被告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要点提示:
在律师办案中,必须理清所有法律关系及深究原有判决及协议。不仅仅需要运用实际发条法规,还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进行办案,如运用适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委托人争取最大赢面。